开栏的话 近日,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以线上视频会议形式举办了“民法典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的多位专家从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交流了看法。本报邀请多位专家,将这些观点集结成文,推出“民法典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保障”专栏。
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消费者保护的一项特别制度,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处罚和遏止不法行为等多重功效。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罚并威慑,它填补了行政法、刑法设立的惩罚与预防措施与民事责任之间的空白,以民事责任的形式并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实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实现惩罚与遏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的角度上来看,在公益诉讼中提起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很好的司法实践。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争议,是坚守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仅限于消费者个体私利的损害赔偿,因此不可以在公益诉讼中提起惩罚性赔偿,还是突破这一理论束缚?毕竟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私利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可能没有联系而截然分开,公共利益中可能包含着众多的私利,众多的消费者私利受损最终可能体现为某种社会公共利益也受到损害。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正是民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而应有的责任担当。
关于如何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具实效,应该从多个维度、多个方面共同发力。一是鼓励消费者个体积极维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在维护个体权利的同时,也积极关注保护消费者的群体利益。例如大学生起诉上海迪士尼公园,请求确认“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格式条款无效,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又如职业打假,客观上具有净化市场的作用,但又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如何减少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作用,发挥其积极有益的社会作用是今后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二是运用好集体诉讼,除了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利益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外,消费者组织、检察机关还可以更多地通过支持特定多数消费者的集体诉讼,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具实效和威慑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