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消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需进一步完善 科学消费理性消费理念尚待加强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首度发布
作者:任震宇

(上接1版)
  网络平台存在市场自治短板。2021年,平台在落实主体责任和对平台内经营者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平台对特定时间节点促销行为的干预管控不够。促销规则复杂化,抬升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商业透明度与诚信度。平台或商家运用大数据和算法“杀熟”,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溢价”。用“假购物”制造“爆款”、以反向刷单抹黑竞争对手,误导消费者选择。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平台营销方式创新相对不足,对营销推广的依赖相对较大,同时也说明平台对特定时间节点的集中促销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干预管控,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不足、行动不够。二是直播带货门槛低问题多,平台管理治理力度需要加强。直播中主播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价格和产品数量的情况较为普遍。直播带货主体多元、责任不清,成为售后责任履行的最大障碍。直播带货进入门槛低,主播行为与营销手段挑战公序良俗甚至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中消协表示,目前,直播带货反映出来的多个维度的问题,现有法律规则基本能够覆盖。但从保障法律适用的明确性、针对性方面考量,还需要有规章和规范层面的细化完善与动态追踪。与此同时,部分直播营销平台疏于审核管理,对侵权行为的规制手段少、惩戒力度低,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主动性不强、灵活性不足、执行力不够,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
  新业态、新模式挑战传统制度与治理方式。近年来,移动电商新消费模式快速兴起,依托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和具备社交属性的短视频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等新业态不断涌现。借助新技术与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对消费维权提出新的挑战。一是社交型、分享型营销“嵌入”移动互联平台,产生消费关系界定的新问题。消费者转变为“产消者”,“购买或接受服务”的含义范畴,同样也需要从法律制度设计层面厘清界定。二是网络广告与社交营销的深度融合,对属性和责任认定带来挑战。借助短视频平台完成的快闪式推送(即时性促销)的广告链接,能够提供商品在线交易及配送的小程序,体现了网络广告与社交营销的深度融合,其属性与责任界定问题,亟待厘清。三是新技术应用于广告营销,对监管手段的创新提出新需求。例如短视频平台中的“快闪”式广告推送,消费者通过视频中弹出广告的链接直接下单,但购买完成后,便无法再找到这个广告及相应的链接,无法对其中存在的商品质量等问题主张权利。侵权责任主体的隐秘性、临时性、随机性,给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的维权取证带来难题。四是APP自动扣费监管存在规则适用难题。部分APP“默认勾选”等续费规则设计导致的纠纷较多。虽然法律法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但在实际操作中,经营者如何才算尽到提示义务,缺乏明确的标准细则;同时,“显著、简便”的描述相对抽象,争议空间也较大,给监管与维权带来一定难度。五是盲盒营销缺乏明确规则,消费维权争议解决难度大。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盲盒营销在规范管理方面缺乏明确规则,存在较多争议,需要尽快制定相关规则。
  “大数据杀熟”的监管存在认定和证明难题。“杀熟”行为在交易层面带来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限制了消费者价格选择自由,可能诱发消费者对市场定价机制的不信任。二是形成了事实上的价格歧视,可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三是个性化定价扩展了经营者实施价格竞争策略的多样性,但也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法律制度和监管部门对禁止以个性化定价为主要指征的大数据杀熟行为,态度明确坚决,但市场环境瞬息万变,不仅消费者很难识破“杀熟”行为,甚至监管部门有时也难以快速分辨正常价格变动与“价格杀熟”的边界。同时,对算法应用技术的审核机制和技术力量还相对缺失,维权取证与证据保存也有一定难度。
  二手交易等“小众业态”消费维权难度大。一是“独立站”跨境电商业态规避境内监管,消费者在这类站点购物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往往出现投诉渠道不畅、售后不及时、解决难度相对较大等问题。二是二手物品网络交易经营者识别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亟待完善。三是网络交易中依托平台或与平台紧密合作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规范性差。一些未获得品牌授权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在品牌真假鉴别中充当了“裁判者”角色,其鉴定资质及相关报告的合法性,成为平台与消费者、平台与平台间争议分歧的焦点。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2 版:综合】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首度发布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