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近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印发了《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明确,线下实体店结合经营特点和商品属性制定无理由退货办法,确定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退货时限、退货条件、退货流程和相关说明,确保无理由退货的自愿性、公平性、合理性。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时限不少于7日,根据经营特点和商品属性可延长至15日或30日。此外,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确标识“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适用范围、退货流程、时限及说明细则,并在销售过程中主动告知消费者,在购物凭证上注明无理由退货相关信息。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场所设置无理由退货受理专区,安排专人处理相关事宜,确保退货退款及时到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对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消费者,未明确标注或未告知消费者的,所销售商品视为承诺无理由退货商品。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可在实体店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发票或购物凭证遗失的,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确认。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调试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应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或与经营者协商确定。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实体店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辖区内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信息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制作“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店”公示牌,并督促指导经营者放置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经营者因经营需要、停业歇业等原因要求修改或退出无理由退货承诺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内容变更或注销处理。
鼓励服务领域实体店开展储值卡、消费卡、积分卡、门票等预付式消费的无理由退款活动。线下实体店在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时,应在明显位置注明无理由退款承诺、退款条件及方式。消费者在未开卡或未产生消费记录的前提下,实体店应全额退款或视情况仅收取实体卡工本费。预付卡产生消费记录后,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使用该卡时,实体店可根据消费次数或消费时间,按照折扣优惠前的原价计算消费金额,扣除消费金额后,余额全额返还消费者。如果由于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款的,应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
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发现实体店未履行承诺或履行承诺变相打折扣,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予以口头或书面告诫一次;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予以撤销“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店”名称、停止使用“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店”标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