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讯(陶维 记者司宇萌)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安徽省非电网直接供电价格管理,规范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不得在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当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7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应及时公示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明细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项目、依据、等级、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
《办法》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供电主体电费收取的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同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供电主体未按要求公示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反映;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