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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意见
指导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作者:张林保

  本报讯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时如何适用《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指导意见,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行为。
  《指导意见》细化了当前哄抬价格的13种常见情形,为依法打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明确,经营者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指导意见》还明确,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另外,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应受到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即:经营者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强调,在落实《指导意见》过程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充分理解《指导意见》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严格掌握哄抬价格行为认定的前提条件,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正确处理好保供和稳价的关系,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引导经营者增加生产、扩大供应。要综合多种因素判定哄抬价格行为,做到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因地制宜,避免生搬硬套和机械执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张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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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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