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不能因为购买盲拍商品就减损必要权利。无论模式多么特殊,盲拍销售也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肆无忌惮地“割韭菜”。经营者应对商品质量负责,也应避免价格虚高,更应保障消费者的反悔权和退货权。
■史洪举
近日,多位消费者反映参与直播盲拍的经历。记者调查发现,网络投诉平台“盲拍商品不退货”的相关投诉并非少数,投诉对象大多为微拍堂、玩物得志等文玩直播竞拍平台,涉及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不等。(据6月21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无论是成年人还是青少年,都会有一些人青睐盲拍销售模式。有专家指出,盲拍不纯粹是一种商品消费,更多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甚至因为“激素水平的变化让年轻人在行为上更冲动”。例如,一些人因购买到隐藏款、热门款而成为别人羡慕的对象,从而获得某种成就感和满足感。但是,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商家随意设置门槛、对盲拍商品不退不换,甚至在消费者选择退货后依然强行发货的现象。对这种明目张胆“割”消费者“韭菜”的经营模式,理应予以整顿甚至叫停。
原则上,商家只要不存在欺诈、诱导行为,便可放心经营,但这不代表商家可以随意设置门槛,以“不退不换”来拒绝消费者。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即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且有权知道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与商品密切相关的信息。
对于盲拍商品,虽然消费者事先不知道所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但这不代表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可以被剥夺。具体体现在两点上:其一,消费者有权知道拟购买商品的大概价位或者商品属性;其二,即便是所谓的竞拍商品,消费者也有权知道商品质量,并享有相关的换货权利,因为盲拍销售模式的本质还是销售,不是拍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盲拍销售的商品显然不是特殊商品,商家没有理由剥夺消费者的七日内“反悔权”。消费者不能因为购买盲拍商品就减损必要权利。即便商家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方式豁免了自身义务,也未必是对消费者产生效力的条款。
进而言之,如果商家想将盲拍销售作为凌驾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上的“特权商品”对待的话,“盲拍经营模式”就类似于有奖销售、彩票等,应当受到特别监管。无论模式多么特殊,盲拍销售也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肆无忌惮地“割韭菜”。经营者应对商品质量负责,也应避免价格虚高,更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退货权。如果商家没有自我约束的觉悟和行动,监管部门就应行动起来,采取凌厉的监管态势严厉处罚违规商家,或者直接叫停这种“博彩”式盲拍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