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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发布
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作者:孙燕明

  本报讯(记者孙燕明)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发布《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文身出现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未成年人文身容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就业和生活,让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的侵蚀。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办法》提出,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该负责人强调,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对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专业文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和社会组织。《办法》提出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治理原则。卫健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政部门也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各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强化源头管控,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落实落地。
  “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该负责人表示,《办法》从关切规范未成年人文身治理问题入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尤其是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有序衔接,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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