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薛庆元
买房时,购房者最需要注意的事情莫过于签订购房合同。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顾山分会成功调解了一起购房消费纠纷。
●案例
2021年5月,消费者夏先生在某房地产公司签了认购书,购买一栋别墅。2021年9月底,夏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尾款共计390万元,并拿到了房。
别墅交付后不久,夏先生了解到小区周边同期、同面积别墅成交价均在350万元左右。夏先生找到房地产公司讨要说法。房地产公司称,只收到350万元购房款,并未收到其他款项,并表示公司当时是委托销售公司销售别墅的,消费者对购房费用有疑问,可以找销售公司讨要说法。2022年初,夏先生投诉至江阴市消保委顾山分会。
顾山分会工作人员联系销售公司询问情况。销售公司称,额外支付的40万元是软件使用服务费,消费者是知情的,当时夏先生在购房时,除了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350万元的购房认购书外,还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一份40万元的软件使用服务协议。
夏先生表示,该笔软件服务费是在售楼处销售人员刘某、王某的推荐下购买的。在别墅交付后不久,夏先生了解到小区周边同期、同面积别墅成交价均在350万元以下后,对该笔40万元软件使用服务费用产生了异议。夏先生认为,当时是销售人员刘某等以“为了购房避税”为由忽悠他签署的,非本人真实意愿,房地产公司应该退还该笔费用。
顾山分会工作人员经过进一步了解得知,房产公司授权委托第三方销售公司代理销售楼盘,双方协议约定按照成交金额结算佣金,不得价外收费,在房产实际销售中产生的房产合同外的法律纠纷问题由销售公司自行承担,刘某、王某等销售人员为销售公司员工,并非房地产公司员工。在该楼盘销售结束后,销售人员刘某、王某两人均已离职,无法取得联系,故无法进一步核实当时销售的具体情况。
此后,顾山分会多次与房地产公司、销售公司沟通协调,但销售公司与夏先生就退款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顾山分会再次约谈房地产公司,指出即使销售人员不是房地产公司员工,但却是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对外宣传销售房产,夏某签署的购房合同也是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公司应该对夏某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的合同价格等纠纷问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多方努力沟通协调,销售公司与夏某就退款问题达成和解意向,签订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约定由销售公司分两次退还30万元服务费用。目前,费用已退还完毕。
▼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在商品房实际买卖中,少数开发商或销售公司以认筹金、诚意金、排号费、软件使用服务费等名义提前收取费用,利用虚假信息诱导购房者签订其他服务协议,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江阴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协议前,要认真阅读、完整理解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合同附件,比如房屋面积、楼层、房号、房屋价格、交房时间、交房标准、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防止缴费名目发生变化而不知情,对于不明白、不理解的内容要及时问询,做到不明白不签、不理解不签、不是自己真实意愿不签;签字前要做到反复确认,切不可随意听信销售人员的鼓动宣传;要注意收集保存所购楼盘的宣传资料、购房合同、所签协议、付款票据等证据材料,出现纠纷问题无法解决时,及时投诉举报或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薛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