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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拒绝保险推销电话不能光靠“怼”
作者:李英锋

  保险机构“信息灵通”的背后显现出相关主体对车主个人信息的泄露、买卖、管理不规范不严密、非必要使用、不合理使用等问题。治理保险推销电话扰民问题须在保护车主相关信息环节多下功夫,严厉打击各种侵犯车主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为车主筑牢信息安全网,从源头减少保险推销电话扰民的隐患。
■李英锋
  6月初,相声演员孙越在微博发文:“谁不给我打电话,我在谁家上保险!”原来是因为其车险将于7月底到期,但是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对其进行了近一周的电话“轰炸”,每天能接到近20个电话。孙越的遭遇并非个例。在近日的采访中,许多车主告诉记者,在车险到期前一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便经常接到保险公司的推销电话。有车主称,保险公司不分时间段的电话“轰炸”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据6月28日《法治日报》报道)
  孙越“怼”车险推销电话,引发了舆论的关注和讨论。但“怼”保险推销电话不能光靠相声演员的“段子”,毕竟,这种“段子怼法”是一种个人行为,其杀伤力有明显的局限性。要治理保险推销电话扰民问题,还得靠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承担主体责任,强化干预措施,形成完善系统的长效监督防范机制。
  《民法典》赋予了民众安宁权,而不被不请自来的商业电话、信息侵扰就是安宁权的一部分。针对保护消费者的“广告”安宁权,相关法律法规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广告法》还专门设置了“广告骚扰罚则”——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监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收集保险推销电话扰民的问题线索,以问题为导向,启动对保险推销电话扰民问题的治理工作,如经调查确认保险机构存有推销电话扰民行为,触碰法律底线,则依法处罚,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整改,并向社会曝光问题,倒逼保险机构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营销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安宁权。
  保险机构之所以能够对车主进行精准掐点电话“轰炸”,主要是因为其精准掌握了车主的联系方式、车辆保险期限等个人信息。而保险机构“信息灵通”的背后,则显现出相关主体对车主个人信息的泄露、买卖、管理不规范不严密、非必要使用、不合理使用等问题。显然,就像治理其他商业信息扰民以及电信诈骗问题一样,治理保险推销电话扰民问题,也须在保护车主相关信息环节多下功夫,严厉打击各种侵犯车主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为车主筑牢信息安全网,从源头减少保险推销电话扰民的隐患。
  另外,保险行业还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广告营销规则,对以电话或信息等方式推销的细则进行完善,明确广告推销的标准流程,针对“消费者同意”这一推销前提条件给出看得见摸得着的情形范围和判断指南,让保险机构和推销人员心中有数、有据可依。这样,有助于增强保险广告推销的规范性,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助于呵护车主的“广告”安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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