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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莫落入“征信修复”陷阱
作者:潘铎印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做法。所谓的“征信修复”“征信洗白”不仅是场骗局,还存在信息泄露、资金损失、涉嫌违法等风险。因此,切不可相信相关征信修复机构的忽悠。
■潘铎印
  当前,社会上出现一些以“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揽生意的机构和个人,他们大肆宣传可删除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甚至堂而皇之办起了培训班,传授“如何修复征信”,称不仅能把自己的征信记录“洗白”,日后还能靠“征信修复”赚钱。(据7月21日中国经济网报道)
  近年来,“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正逐渐实现,一些人借机做起了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生意”,有关“征信修复”的市场十分火爆。现实中,一些机构或个人以牟利为目的,将征信异议包装成商业性质的征信修复,忽悠信息主体,甚至通过一些违法失信的手段滥用征信异议权利。更有甚者,以“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揽生意、办起了培训班,做起欺骗社会公众能靠“征信修复”赚钱的违法生意。
  事实上,所谓的“征信修复”“征信洗白”不仅是场骗局,还暗藏其他风险。那些所谓的“征信修复课程”,实际上是通过私刻假章、伪造虚假材料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妄图达到修复征信的目的;打着“征信逾期不可怕,修复征信获新生”旗号的“征信修复”,实则故意混淆征信修复与征信异议的区别,真正目的在于骗取相关费用、盗取个人信息等。这种行为不仅无法删除准确无误的不良信息,还存在信息泄露、资金损失、涉嫌违法等风险,对公众造成更大的损害。
  “征信修复”岂能成为一门生意?“征信修复”等黑灰产业通过伪造虚假材料,并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平台恶意投诉的手段,不仅占用了监管资源,还消减征信业的权威性,扰乱金融和诚信市场秩序,必须重拳治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加大对虚假征信修复、违规征信修复的监管查处力度,严格管控清理网络上各类“征信修复”虚假广告,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打掉相关黑灰产业链条,不能让“征信修复”成为一门生意。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做法。《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信息主体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可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受理投诉和异议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且,目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保留时间是5年。《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对社会上所谓的“征信修复”之类的宣传,社会各界要严加警惕和防范,公民、企业等信息主体应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反映征信诉求,不要踏入“征信修复”陷阱,认准征信异议的合法路径。消费者要珍惜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养成良好的金融消费习惯,量入为出,理性借贷,到期及时足额还款。若产生逾期记录,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失误,切不可相信所谓征信修复机构的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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