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指定管辖格式条款”系列报道
用“指定仲裁”等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
涉及哔哩哔哩、世纪佳缘、芒果TV、玩物得志、网易云音乐等平台
作者:任震宇
图片

图:哔哩哔哩弹幕网的“用户协议”里规定由上海仲裁委对消费争议进行仲裁。
编者按 仲裁、诉讼等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维权方式,本应由消费者依法选择。《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指定管辖、限制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办法的现象比较普遍,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困难。即日起,本报推出“‘指定管辖格式条款’系列报道”,揭露“仲裁优先”“指定起诉地”等做法,呼吁社会关注此类现象,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报记者 任震宇
  “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你有没有注意到,在一些网站、APP的“用户协议”或合同上,用上述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通过诉讼来解决消费争议的权利。近期,小鹏汽车、百合网因此类条款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还有更多的企业同样在使用此类条款,涉及哔哩哔哩、世纪佳缘、芒果TV、玩物得志、网易云音乐等。
排除消费者诉讼权百合网、小鹏汽车被处罚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处罚决定书显示,百合佳缘公司在其网站(名称:百合网)《百合注册服务条款》中提到“若您和百合之间发生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今年4月,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在《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中规定“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也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构成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查询百合网和小鹏汽车网站发现,其“注册服务条款”和“购买协议”已经做了修改。
  小鹏汽车将用户协议的“争端处理”条款修改为:“本协议签订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百合网将《百合注册服务条款》的相应条款于7月12日修改为:“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及纠纷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若您和百合之间发生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哔哩哔哩、芒果TV、世纪佳缘等网站也有“指定仲裁”条款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在《用户协议》或《注册服务条款》中,将“争议解决方式”规定为“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网站、APP、企业不止小鹏汽车和百合网,哔哩哔哩、世纪佳缘、芒果TV、玩物得志、网易云音乐等网站也有类似规定。
  哔哩哔哩弹幕视频网的“用户协议”(版本2022.5.13)规定:“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争议各方均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一裁终局,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其“隐私政策”(版本2022.03.23)规定:“任何因本隐私政策以及我们处理您个人信息事宜引起的争议,您同意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该仲裁一裁终局,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视频平台芒果TV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规定:“与本《芒果TV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相关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协商友好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均同意将争议提交至长沙仲裁委员会解决。”
  婚恋交友平台“世纪佳缘”的“用户协议”规定:“如会员与世纪佳缘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会员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并适用提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文玩竞拍直播平台“玩物得志”则规定:“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提交至杭州仲裁委依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网易云音乐的“用户协议”规定:“如您在使用本条款项下服务出现纠纷,您同意将纠纷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并由3名仲裁员进行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下转2版)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1 版:要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用“指定仲裁”等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