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浩
本来规划好的出国深造,因受疫情影响,该准备的语言考试、专业项目都没完成,要求退还当初委托留学服务的费用,却被公司拒绝。近日,大学生小林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被判退还小林2万元。
记者了解到,2020年1月13日,尚在读大二的小林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关于提供北美研究生留学及作品集辅导的委托合同》,约定后者就北美2023年秋季建筑相关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入学申请事宜有偿为小林提供北美目标学校申请手续及相关作品集的咨询和辅导服务,费用总计12万元。关于退费,合同主要约定三档规则:合同签署1个月以内,作品集辅导未完成一个方案且小组课未进行2个系列课程,扣除总额25%后退还;合同签署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作品集辅导未完成2个方案且小组课未进行3个系列课程,扣除总额50%后退还;合同签署6个月以上或作品集辅导已完成2个方案,不予退款。
合同签订后,小林支付了第一期费用7.2万元。从2020年3月起,小林听取被告公司意见,陆续参加了小组课和一对一课程的辅导,但课程进度和作业完成均需被告催促。之后,小林多次以课业繁重、身体有恙、语言有障碍等为由推迟参加被告公司推荐的项目或方案。2021年7月,被告公司询问暑假项目计划,小林犹豫再三,于7月31日提出取消出国计划。
小林向被告公司提出退还费用时,被告公司同意退还20%。小林认为,自己因新冠肺炎疫情而被迫放弃留学,被告也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费用。
被告辩称,其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为原告制定专业提升计划、提供专业辅导,疫情并非原告留学的障碍,海外留学客观上仍然可行。而且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出退款时已超过合同签署6个月,故不同意退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中相关留学所需作品集的咨询和辅导,不仅取决于被告提供咨询和辅导的专业能力和质量,同样取决于原告接受的能力和态度。现原告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被告就解除合同也不反对,双方失去合同继续履行所需的相互信任基础,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解除。
法院注意到本案退费规则除以退费提出时间区分外,还以专业项目完成情况来区分。纵观本案合同签订一年多以来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若双方均在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切实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原告的专业作品集理应达到已完成两个项目的阶段,即本案可以适用双方约定的第三档退费规则。
然而,导致当前原告未完成两个项目且仅接受了较低数量和质量的咨询、辅导的原因,不仅包括原告自身的各种推诿、拖延,也包括被告未充分提醒原告推进项目,反而多次轻易接受原告拖延的理由。因此,本案根据合同第三档退费规则,综合原、被告的过错,酌定被告退还小林2万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放任消费者消极履行合同要担责
以疫情作为解除留学服务合同的理由,须审查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审查疫情是否构成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不可抗力。经营者按履约时间区分退费比例,应及时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时间对解约退费的影响,从而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共同努力实现合同目的。
此外,在遵守合同约定的同时,应从合同目的出发平衡好各方的利益。经营者放任消费者消极履行合同,致后者接受服务的量明显过低时,出于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应在合同约定基础上酌情调整经营者应退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