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闻
今年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种设备法》《计量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违法性质恶劣的案件,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瓯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销售血蛤案
2022年1月12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瓯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血蛤9.52千克、罚没10.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4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对上海瓯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蚶类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月1日至5月28日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某水产店进货54千克血蛤用于制售菜品“美极血蛤”,所用原材料血蛤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中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2021年1月2日至6月3日期间,当事人制售“美极血蛤”101份,每份价格为48元,违法所得共计4848元。同时,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待制售的血蛤9.52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蚶类鲜嫩多汁、肉质饱满,一口吃下去还有“爆浆感”,是一些海派饕客的“心头好”。蚶类对甲肝病毒具有富集作用,且甲肝病毒可以长期在蚶类体内存活。食用蚶类制作的菜品会给人体造成健康隐患甚至造成传染性疾病,因此被列为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依法惩处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案例2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天源气体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气瓶案
2022年2月23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天源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5日,旌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四川天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发现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车厢内装有充装完毕的液化石油气瓶共134个,上述气瓶均非该公司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其中,报废气瓶12个,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气瓶9个。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上述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均由当事人充装。当事人在2021年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已接受过行政处罚,属于屡次违规充装,且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气瓶、充装报废气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报废的气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当事人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充装报废气瓶的行为,严重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旨在增强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警示作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在用气瓶质量安全水平。
案例3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美盛石化”北垣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2年3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呼和浩特市美盛石化有限公司北垣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6台加油机、罚没866.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9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呼和浩特市美盛石化有限公司北垣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使用的6台加油机共18条加油枪的自锁功能涉嫌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的问题。执法人员将18块加油机计控主板送至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鉴定,18块主板的监控微处理器均属于伪造芯片。经查,当事人擅自更换18块加油机计控主板,构成了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在经营加油站过程中将作弊“黑手”伸向成品油销售领域,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主板,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手段十分隐蔽,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依法查办加油机作弊案,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4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叶兴冷库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制品案
2022年3月23日,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叶集区叶兴冷库销售未经检验的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5.0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1月24日,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对六安市叶集区叶兴冷库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销售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4407型号牛副冷冻肉制品,累计货值金额10.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调查过程中,叶兴冷库的经营者叶某某拒不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本案查处前,当事人已经因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制品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属于累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销售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或地区进口的未经检疫检验的动物及产品,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办此类案件,将引导食品经营者认识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制品的严重违法后果,全面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5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嘉晟达运输有限公司违反计量管理规定案
2022年5月16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州嘉晟达运输有限公司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计量器具、罚款6.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日,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工地有油罐车现场加油时使用遥控装置虚假显示加油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辆驾驶舱有3个疑似加油机改装遥控控制器、加油机签封处于开启状态,故对该加油机主板进行了查封送检,检定报告显示该主板非原装生产。经查明,当事人承接工程后,于2022年2月购买了加油车并安装加油机,并对加油机主板进行了更换,以备作弊使用。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运输9.23万升柴油对工地车辆进行加油,同时记录加油数据作为该工地付款的依据,实际加油量8.93万升。当事人通过计量作弊手段显示该工地累计加油10.41万升,比实际加油量多1.48万升。经核算,当事人累计虚加柴油货值金额10.85万元。因该工地油款尚未结算,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及《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五)项之规定,南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柴油运输经营者,应对计量器具依法使用负责,将加油机计量数据直接作为用油方付款依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确保计量器具准确可靠。其未对使用的加油机进行鉴定,擅自破坏加油机签封,为获得不义之财,增加作弊装置,货值金额较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案例6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翰海辰星商业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6月13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翰海辰星商业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4日,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翰海辰星商业有限公司在某平台销售商品时涉嫌存在虚假交易和虚假用户评价行为。经查,当事人为提升公司商品销售量,通过微信联系拥有“刷手”资源的微信用户“dsxt13”,要求其进行虚假交易和虚假用户评价。2021年12月11日,“dsxt13”帮助当事人完成某商品下单54单,订单金额6400元/台,完成交易1.296万台,并于2021年12月15日对上述商品完成虚假评价共计1280条,构成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密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商交易中,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不法分子寻找“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严重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此案是对“刷单炒信”不法行为的有力惩戒和有效震慑,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
案例7 山东省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等销售假冒鞋服案
2022年6月14日,山东省东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利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等人销售假冒知名运动品牌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服装案,打掉销售窝点4个,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6月10日,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赵某等4人的销售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知名运动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7575双、服装3478套,赵某、陈某等人正在直播销售。经鉴定,上述运动鞋、服装均为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擅自从非法渠道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销售,非法经营额达11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目前,东营市、利津县等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1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在查办案件时加强市县联动、行刑衔接,有效提高了执法效能,有力震慑了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8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物生金海生物科技”虚假宣传养老欺诈案
2022年6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物生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5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北京物生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建微信群等分享“金道奇离子钙”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在其石景山区的经营场所筹划,并于2020年11月在辽宁省沈阳市组织召开了“物生金海首届精英启动会”。会议期间,主持人宣称“仅2018年离子钙销售额4亿多元,月销售额2000万—3000万元,周销售额4万—7万元”。经核实,当事人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30日,与2018年销售额相矛盾;从其成立至2022年全部销售记录来看,销售额仅5.09万元,与其宣称存在巨大差距,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保健产品”骗局,抓住老年人对健康的渴望心理,极大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办,对于此类养老欺诈违法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市场监管部门不仅加大力度惩戒养老诈骗乱象,还面向老年人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提升老年人的依法维权意识,维护广大老年人的良好消费环境。
案例9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查处王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案
2022年6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对王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5月23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王某某在固原市原州区中心路人民广场设摊销售“保健蜂蜜”。现场摆放的宣传牌上写有“蜂蜜妙用”“咳嗽哮喘咽痒”“胃酸胃胀便秘”等具有治疗功能的字样。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10月26日起,主要以糖稀为原材料,加入人参、罗汉果、灵芝草等材料后,谎称是保健蜂蜜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5.6万元。经检测,果糖和葡萄糖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某设摊销售不合格蜂蜜,立即采取扣押措施,并依法将此案及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重拳出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1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锐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食品广告违法案
2022年6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锐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宣传普通食品有保健功能和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违法行为作出罚没5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广告违法线索,反映网络主播陈某于2022年3月7日在某网络交易平台直播销售部分食品涉嫌广告违法。经查,涉案产品为“维乐园儿童叶黄素片”“WonderLab蔓越莓女性益生菌”“HERB健康本铺DOKKAN ABURADAS酵素”“龙角散桔梗润喉片”“月神益生菌口服胶囊”5款食品,当事人负责招商并与经销商签订直播推广合同,再由主播陈某在某平台直播推广。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明知相关产品为普通食品的情况下,在直播时分别宣传前3款产品有“小朋友吃这种叶黄素有效护眼”“这款调节肠道”“改善睡眠,吃五颗,改善睡眠的同时还能增强我们的新陈代谢”等保健功能;分别宣传后2款产品有“可以降低病毒的活性”“月神益生菌对女性私处的炎症有效果”等疾病治疗功能。上述产品的直播佣金合计8.39万元,直播服务费合计23.52万元,全部由当事人收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和《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发展迅速,在促进消费、满足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利用网络直播进行广告推广时夸大宣传,宣称普通产品能治疗疾病等问题时有发生,对公众身体健康安全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通过直播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监测监管力度,对在网络直播广告中发布普通食品宣称保健、治疗功效等“神医神药”广告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惩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