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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公摊面积应“摊”明白“摊”规范
作者:张淳艺

  商品房公摊面积真正备受诟病的,是“乱公摊”和“只公摊成本,不公摊收益”等问题。完善公摊面积制度,厘清公摊标准,可以避免因分摊面积问题产生争议。同时应引入惩罚赔偿,遏制“乱公摊”现象,落实公摊收益,让业主也能从中受益。
■张淳艺
  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却发现套内面积只有60多平方米;购房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31%公摊面积,收房时却变成了46%……记者近日采访发现,公众对于购房时需要承担的公摊面积费用多有诟病,不少人担心存在“消费暗区”。在这样的背景下,近年来一种声音逐渐转播——取消公摊面积制度。(据8月16日《法治日报》报道)
  从我国进入商品房时代开始,普遍实行的是由购房者分摊部分共有建筑面积的做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近年来,商品房公摊面积从最初的10%以下,发展到现在的30%—40%。这背后,既有商品房提档升级、做大公共区域的因素,也有计算不透明、监管难、容易暗箱操作等原因。有消费者质疑公摊面积的存在是为不属于自己的公共空间买单;有消费者担心后续的物业费、供暖费等都要继续为公摊部分买单。于是,关于取消公摊面积制度的呼声日渐高涨。
  不过,取消公摊面积并非易事。对于已经购买房产的人来说,会面临房产证变更的问题,重测面积和变更手续工作量很大。同时,现行的物业费、暖气费等也都是以建筑面积计量的,如果取消公摊面积,会给计价带来混乱。此外,单纯取消公摊面积,也会直接影响开发商对公共区域的投入,进而影响到小区品质和业主的权益。
  事实上,公摊面积制度真正备受诟病的,是“乱公摊”和“只公摊成本,不公摊收益”的问题。少数开发商随意变更约定的公摊面积,导致实际得房率低于预期;还有的将地下车位计入公摊面积让购房者分摊费用。同时,公摊面积上设置广告、车位等带来的营利收入,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归业主共有。但在现实中,施行情况并不理想。
  是否取消公摊面积,确实值得探讨论证,但就眼下而言,完善公摊面积制度更具现实意义。首先,厘清公摊标准。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公摊面积制度,规定公摊面积的最大比例、收费标准、测量方式等,避免因分摊面积问题产生购房争议。其次,引入惩罚赔偿。对于开发商随意扩大公摊面积,超过合理误差的行为,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要求其给予购房人公摊面积费用三倍赔偿,从而提高违规成本,遏制“乱公摊”现象。此外,有关部门应监督物业企业落实公摊收益,让业主在为公摊面积买单的同时,也能从公摊面积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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