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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实施购租房倾斜政策
作者:孙燕明

■本报记者 孙燕明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持续优化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监察专员杜希学表示,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这一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截至2021年底,每千人口托位数为2.03个,距离“十四五”期末要达到4.5个的目标还有不小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有一定距离。
  《指导意见》要求,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十四五”时期,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建设补贴。科学布局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鼓励地方对普惠托育机构予以支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向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
完善保险保障机制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从保障职工生育权益和保护生育职工健康权的功能定位出发,体现保护生育和养育过程,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要结合实际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明确相关各方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
  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透露,截至去年底,通过公租房保障帮助111.4万个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6.9万个三孩家庭、2.3万个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今后,将继续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力度。
  《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多渠道增加长租房供应,推进租购权利均等。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各地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结合实际及时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周密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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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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