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传江
购物平台店家打着“联想体验店”旗号,销售的所谓“品牌平板电脑”却来路不明,消费者以商家销售假货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法院判定支持此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黑龙江哈尔滨消费者小张在网购平台一家名为“Lenovo联想体验店”的店铺,花费878元购买了一台标识型号为tbx304f的联想平板电脑,使用43天后,电脑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联系店家发现该店铺已被网购平台官方关停。2021年3月16日,小张向平台反馈并提出退货退款申请,客服协助其开通售后维权入口。店主郑某以“订单时间太久,有问题只能保修”为由拒绝退货。经再次交涉,网购平台给出解决方案:消费者自行送修,费用由平台承担。随后,小张便来到哈尔滨红博广场联想3c店询问维修事宜,被店员告知该电脑可能为假货。哈尔滨联想售后及联想官方客服也明确答复:此商品为假货,不予售后服务。
小张再次找到网购平台要求退货,但因商家保证金不足,2021年4月4日,小张退回的货被拦截后退回。无奈之下,小张将网购平台及店主郑某告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郑某返还其购买平板电脑价款878元及运费,并按照商品价款878元的三倍赔偿,网购平台所属互联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郑某处购买平板电脑,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小张已支付相应价款并收到商品,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现小张主张所购商品系假冒商品,郑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及授权销售资质,其应当退还878元货款(开庭审理后,网购平台所属互联网公司已将该878元及运费52元支付给小张)。
对于小张要求被告郑某按照商品价款878元支付三倍赔偿263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此案中,郑某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进货渠道及授权销售资质,其在商品详情页上标注涉案商品属于Lenovo联想品牌,致使小张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了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构成欺诈,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网购平台所属互联网公司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不是合同相对方。在小张提出申请后,互联网公司已向其披露了实际经营主体的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认定互联网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尽到披露销售者相关信息的义务。小张也未举证证明互联网公司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对于小张要求互联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日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商家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三倍赔偿消费者2634元,网购平台所属互联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互联网公司是否应与销售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主审法官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杨红瑞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