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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明年起职工门诊报销不设封顶线
作者:孙燕明

  本报讯(记者孙燕明)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健全完善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通知》要求,自2023年起,取消职工医保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将不再设封顶线。自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2022年9月1日前已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仍可支取。
  《通知》要求,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
  目前,北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规定的门(急)诊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设置职工医保门诊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下报销比例不变;2万元以上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8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上不封顶。
  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自202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实行记账管理,参保人员不可自由支取,实现定向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个人自付的费用,购买医保目录外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所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通知》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应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应备案确定可使用本人个人账户的配偶、父母、子女信息。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先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再按备案顺序使用他人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购买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应确保个人账户能足额支付。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自2022年度起,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由39525元降至30404元。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门诊和住院累计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以内部分(即30404元至80404元)报销60%,5万元(即80404元)以上部分报销70%,上不封顶。
  北京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应专款专用。通过个人账户资金的逐步积累,形成医疗储备金,解决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增强抗风险能力。通过家庭成员共济使用个人账户,减轻家庭现金支付负担,构建“我为家人、家人为我”的新型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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