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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价值万元快递丢失岂能只赔1000元
作者:史洪举

  快递企业以丢失快递的保价金额较低而拒绝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是对自身责任的漠视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对此,监管部门应尽快查清涉事快递企业对快递丢失是否存在过错,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以此警示更多快递企业。
■史洪举
  近日,广东深圳的夏女士称,今年3月份自己花费1.1万元买了一部全新未拆封的iPhone13 Pro Max从深圳寄给江苏的家人。家人迟迟未收到货,向顺丰询问时被告知快件丢了,只能走理赔,根据保价赔偿1000元。(据9月6日中国新闻网报道)
  快递物流业的蓬勃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是,由于一些快递公司的管理水平不到位,丢失损毁快递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快递丢失或损毁后,一些快递企业故意模糊保价规则或“三倍赔偿”概念来撇清责任,这不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根据《邮政法》,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或者未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告知保价规则的,不得“享受”限制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未保价快递丢失的,并非一概按照快递费的三倍封顶赔偿,也非一概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如果消费者能够证实所丢失快递的具体价值,快递企业应照价赔偿。要是快递企业对快递的丢失、损毁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理当就丢失或损毁的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且,快递丢失或损毁后,快递企业理当对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只要消费者能够证实丢失损毁快递的价值,收件人未收到快递,就可推定快递企业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快递企业丢失、损毁快递的,除了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快递企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简而言之,快递企业以丢失快递的保价金额较低而拒绝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是对自身责任的漠视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对此,监管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查清涉事快递企业是否操作规范,对快递丢失是否存在过错甚至监守自盗情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以警示更多快递企业,让消费者少些“快递去哪儿了”以及难以理赔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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