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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治理私设“景点”需压实多方责任
作者:何勇海

  整治私设“景点”要压实市县一级相关部门主体责任,严管旅游推广平台,对“野景点”发布者予以警示、封号。同时,游客也应主动抵制私设“景点”,切莫盲目跟风打卡。
■何勇海
  近年来,一些地方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私设“景点”,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今年9月至11月开展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据9月19日《法治日报》报道)
  景区景点显然不是想设就能设的。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分别规定了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主体及管理机构的职责。私设“景点”,是对相关法规的违背。
  具体来说,私设“景点”,往往不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等要求,没有考虑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甚至可能会破坏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违反《旅游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而在旅游服务方面,私设“景点”可能会因不具备正规景区的条件,安全防范有漏洞,管理服务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游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甚至有的私设“景点”的旅游服务直接做出一些违法行为,诸如进行虚假宣传、欺客宰客、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等行为,引发诸多纠纷,破坏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该怎么整治私设“景点”问题?首先,要压实市县一级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并对开展该专项整治工作不积极、措施落实不到位、关停私设“景点”不彻底的部门或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辖区内有没有景点未经许可、无照经营,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生态环境,私自建设旅游设施,私自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擅自收取门票费用,且存在旅游安全隐患以及虚假宣传、欺客宰客等问题,相关部门应不难发现,理顺管理体制,厘清部门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才可能有真正过硬的作为。
  其次,要严管旅游推广平台。据报道,在一些网络平台,如今传播着大量“未开发景区”“野生景点推荐”“小众旅游目的地”等文章,无任何安全提示。实际上,对“野景点”,平台及发布者有安全提醒义务和内容审核义务,出事故应承担一定责任。网络平台要及时屏蔽、下架可能有安全隐患的“野景点”推荐,并对发布者予以警示,甚至封号。相关部门则要强化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虽然这类文章不是广告,但也不能等同于一般推介。对于情节恶劣者,有关部门可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
  此外,游客也应主动抵制私设“景点”。消费者在搜寻游玩之地时,应提高风险意识,搜索和景点相关的执照信息,并尽量选择正规渠道提供的景点。对于网红“野景点”,消费者切莫盲目跟风打卡;在游玩时,应加强辨识,发现私设“景点”,可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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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版:要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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