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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作者:鞠闻

  市场监管总局聚焦百姓关切,严厉打击加油站计量作弊、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等群众身边的违法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近期,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行动、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性质恶劣,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一、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丹巴县尊尚酒类经营部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2年5月28日,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丹巴县尊尚酒类经营部销售假冒白酒的违法行为,现场查扣假冒8个品牌的白酒766瓶,涉案金额43万余元。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5月12日,丹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丹巴县尊尚酒类经营部销售假冒白酒。2022年5月28日,甘孜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州公安局和丹巴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一举捣毁存放假冒白酒的窝点。经查,当事人门店摆放的白酒均为正品,但在其租用的一处民房内,查获存放的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特曲等8个品牌的白酒共766瓶,经鉴定全部为假冒白酒,货值43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上述品牌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销售假冒白酒不仅侵犯了相关白酒企业的商标权,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本案中,当事人在门店摆放正品白酒,暗中销售假冒白酒,隐蔽性较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行动,有效提高了执法效能。
二、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2年7月14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作出罚款19.7万元,没收、销毁假冒白酒808瓶的行政处罚。
  河北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此前根据线索摸排溯源,对刘某在河北区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新开河装饰城的3处商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五粮液、剑南春、国窖、泸州老窖、舍得、海之蓝、津酒(扁凤壶)等品牌白酒808瓶,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4月20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随案移送清单》等材料,随即重启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上述品牌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提高执法办案效能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运用知识产权侵权案情通报、联合调查等快速处理机制,联合公安机关加大摸排力度,深化行刑衔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制售假冒白酒行为依法得到追究。
三、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河县宇通商贸有限公司宇博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案
  2022年4月2日,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河县宇通商贸有限公司宇博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加油机主板等涉案物品、罚没款19.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6日,邢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河县宇通商贸有限公司宇博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牟取利益,擅自对在用销售-10号柴油加油机进行内部改装,增设回油管路,通过作弊少付油量赚取差价。经检定,加油枪的示值误差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标准。当事人通过使用该加油枪对外销售成品油合计3.26万升,违法所得19.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邢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生计量无小事,市场监管部门对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秉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理念,以群众反映、网络舆情为重点方向,以群众消费相对集中的站点为重点对象,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深入整治和规范加油站计量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宁锦宏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2年7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宁锦宏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工业产品(车用柴油)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1万元、罚款42.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自治区级监督抽检中,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宁锦宏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经抽样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标准值要求应≥60℃,实测值为56℃)。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以每吨7150元的价格在钦州市某油库购进涉案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14.95吨,已销售完毕。涉案柴油共计销售2.47万升,货值金额为17万元,违法所得6.3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青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车用柴油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必须严厉查处。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成品油销售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五、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宏优车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3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京宏优车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49.9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4日,根据南京市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质检院对南京宏优车辆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7个型号电动自行车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经抽样检验,其中3个型号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鞍座长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作为区域代理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擅自改装原车电池仓,为加装超过标准的容量更大的锂电池提供了空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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