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薛庆元
买了电影票后没时间了,不想看了,能否退票或改签?近日,“电影票不能退改签属霸王条款”的话题冲上热搜。9月21日,江苏省消保委发文表示,电影票不退不改的潜规则,该改改了!
前不久,山东省济南市的王先生通过某售票网站订购了两张当晚的电影票,出票后发现时间错选。因售票网站上没有设置退票流程,王先生立刻联系售票网站客服要求改签,却被告知要与电影城联系。于是,王先生又与电影城联系,不料电影城态度强硬,以王先生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退改签。
王先生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管局。当地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后,将售票网站涉及的违法线索移交网站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并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影城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8000元。电影城提出行政复议后,当地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
电影城认为上述行政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向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区政府和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电影城与售票网站签订的电影票包销协议约定,电影城授权售票网站销售电影票并代为收取售票收入,在售票网站销售的电影票不允许退改签,并对其间产生的产品质量、服务问题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认定电影城和消费者构成买卖关系,而电影城作为经营者,不允许消费者退改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处罚对象正确。消费者网购电影票,和电影城形成服务买卖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提供服务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外。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观众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后,方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上购买电影票,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无效条款。
最终,法院驳回了电影城的诉讼请求。
对此,江苏省消保委表示,诚然,电影票具有时效性质,若消费者随意退改,经营者将面临电影票无法二次售出的风险。但是无论是单方取消交易,还是因各种原因变更观影时间,都属于可以预见的正常市场经营风险,这种一刀切式的“不退不改”实则是将风险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有违公平原则。消费者已付钱消费,却没享受到服务,难免心有不甘、愤懑不平。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电影票与火车票、机票性质类似,其提供的服务均具有时效性,从综合考量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利益出发,亦可参照火车票、机票的退改签规则,根据消费者退改签时间的早晚、距离电影开映的时间距离等,制定差异化、“阶梯式”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也期待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及时响应消费者的呼声,制定出台相关行业规范,明确电影票退改签细则,推动观影市场健康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