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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物业公司岂能散布业主隐私信息
作者:史洪举

  物业理当严格管理监控设备,而不是监视跟踪业主,更不能用于窥视、散布业主隐私。相关部门应严肃处理物业人员这种行为,进而形成威慑,倒逼物业真正为业主服务。
■史洪举
  10月6日,李龙决定在网上曝光他所住的“誉峰遇见”小区的物业公司——宁骏物业的员工监视业主的微信群聊天记录。物业公司的值班人员会专门调取有关他的照片和视频,并在群聊里汇报。一些女业主的穿衣打扮和私生活也受到监控人员的评头论足。(据11月3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没有做什么违法之事,更不是犯罪分子,却像通缉犯那样,含有个人肖像、隐私的视频或图片被发布到微信群中供他人“围观评论”。发布这些图片的不是网络黑客等不法分子,而是身负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人员。物业公司这种随意监控窥视业主隐私的行为,显然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理当受到惩处和治理。
  不可否认的是,日益增多的公共监控能够有效震慑不法分子,降低破案难度,提升公众安全感。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并无过错,也是保护业主权益的必要配置。但是,物业掌握着监控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不代表其可以随意观看、拷贝、下载、传播、扩散监控视频中含有业主肖像的内容。业主虽然身处小区的公共场所,也不意味着公共监控摄录的个人信息可以被随意窥探、散播。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只有在取得个人同意,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等情形的,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其他情形下,无论是公共监控的所有者或其他人,均无权随意散布、传播个人信息。上述案例中,一些业主看似只是在小区内活动,是处于公共场所,但是其肖像权、隐私权也不容侵犯。这些业主的面部肖像和日常行踪也是应受保护的内容。
  一旦这些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散布,被害人将被众多不特定网友围观和评论,生活安宁被打破。特别是,一些人在公共场所可能穿着打扮随意甚至有不雅观动作,更容易遭到嘲笑和戏谑,当事人名誉和精神将受到伤害。且这些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传播,将无法彻底删除、屏蔽,被害人将持久处于“裸奔”状态。更有甚者,如果一些单身业主的作息规律被不法分子掌握的话,人身安全极易遭遇威胁。
  可以说,物业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小区安全,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小区内的监控设备理当用于防范“小偷小摸”和不文明现象,物业理当严格管理监控设备,而不是监视跟踪业主,更不能用于窥视、散布业主隐私。因此,在到处都是摄像头、谁都可能被监视、业主处于弱势地位的背景下,相关部门应严肃处理物业人员这种行为,进而形成威慑,倒逼物业真正为业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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