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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借款人权利扣划不通知借款人
浙江省消保委点评金融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
作者:施本允

■本报记者 施本允
  为贯彻2022年“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落实社会监督法定职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浙江省消保委发动全省消保委组织开展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工作,并通过约谈、披露等手段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近日,浙江省消保委发布了对金融消费领域三大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点评。
  ●条款1:本合同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合同其他条款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如借贷合同关系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银行排除担保责任的从属性,设定独立担保条款,加重保证人责任,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四条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
  上述格式条款将担保条款独立于主合同,违反担保的从属性,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均要求保证人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条款2:《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16.3.1条:贷款发生逾期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上述扣款账户在内借款人在银行系统内的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如为外币存款,贷款人有权按照银行扣款当日公布的汇率挂牌价折算、兑换和扣划相应金额),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点评:直接扣划规定限制借款人权利,银行扣划不通知借款人,免除了银行的通知义务,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贷款发生逾期或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时,银行直接在借款人的银行账户中扣款本质上属于抵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因此,银行主张抵销的应当履行通知的法定义务。
  ●条款3:商业银行在《保证借款合同(甲类)基本要素条款》第14.1规定:“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保证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但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同意。”
  ●点评:该条规定限制了借款人、保证人权利,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的,虽然无须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同意,但需要对借款人、保证人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否则对借款人和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本版图片除署名外均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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