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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警惕警惕保证保险 “高利放贷”现象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提示称,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应引起注意。
  《白皮书》指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呈现出的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一般要有房屋抵押,同时还须向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借款人向银行偿还本息的同时,还须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当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先向银行垫付欠款本息,然后保险公司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保险公司所有费用,包括保费、罚息、违约金、服务费等。
  北京金融法院调研发现,该模式存在三个重要问题。
  首先,银行、保险两家联手“高利放贷”,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银行、保险两家通过捆绑销售的方式绑定消费者,通常银行贷款利息并不高,年息7%、8%不等,一般不超过10%。但贷款利息加上罚息、保费、违约金、服务费等费用后通常达到或远远超出24%,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时,保险公司即以合法形式向法院起诉,这一系列费用最终由金融消费者承担。
  其次,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清,客观上存在规则漏洞。目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比如金融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当如何认定、金融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当如何认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等问题。实践中,有保险公司利用前述规则漏洞,以小额、少量、散见的诉讼进行“试水”,企图获取法院支持,后以大额、多量、集中的方式,利用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裁判尺度不一、标准不统一,以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是保险公司为P2P平台等渠道商“兜底”,存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有的保险公司通过此种方式与P2P平台联手,为P2P平台放贷提供保险,以极小的“保费”为资本,撬动大额资金池,极易引发连锁、衍生性金融风险。此外,保险公司的此种行为存在绕过国家对P2P的监管,规避法院对涉P2P案件的审查,实现不法利益的可能。
  针对以上问题,北京金融法院向保险企业建议,要畅通会商机制,加强与银保监会沟通。一方面,对于银行采用此种模式开展的贷款业务,应提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完善监管规则。另一方面,对于信用保证保险这一类金融产品,应提示银行优化产品内容,加强风险防控。对于案件中遇到的具体金融业务和监管规则问题,应主动向银保监会了解情况,确保审理符合市场实际和监管规则。同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保险当事人与P2P平台的关联背景,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问题,坚决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除了“高利放贷”,《白皮书》还点明了保险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其他主要问题,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不规范,部分保险公司以“共同保险”之名行“再保险”之实等。
  在向行业发出合规经营建议的同时,北京金融法院还就普通金融消费者投保给出四点建议。
  一是别被保险产品名称忽悠,要了解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标的等。二是注意区分传统保险产品与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勿舍本求末。三是老年人要注意名为保险、实为以房养老的诈骗。北京金融法院提醒,保险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擅自经营保险业务。四是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注意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尤其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时,千万不要嫌麻烦,对于相关条款的解释,一定要认真阅读、充分理解。
  据《白皮书》披露的数据,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1月4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保险类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7.75%,标的总额11.73多亿元。从保险公司败诉原因看,主要集中于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解释应以不利于制定方为原则进行解释、理赔协议显失公平等7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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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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