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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不要签署合作代理合同
作者:李馨 陈红生 薛庆元

■李馨 陈红生 本报记者 薛庆元
  记者近日从江苏省镇江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今年8月至10月,镇江市市场监管部门多次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与镇江新区一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家庭装修合同时,在商家低价诱导下,签订了装修材料销售代理合同。
  消费者原以为其签订的6.8万元、9.8万元价款包含房屋装修的所有费用,而实际装修时,公司并未免费上门安装,而是要求消费者支付装修费、人工费等,由此产生一系列消费纠纷。
  镇江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处相关人士表示,家装销售合同与合作代理合同有着本质区别。家装销售合同是人们为满足日常生活需求进行房屋装饰而签订的合同,而合作代理合同是购买商品用于经营销售的商业合同。两者性质不同,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维权途径也有所差别。
  一是合同主体身份不同。家装销售合同双方一般为消费者和商家,而合作代理合同双方则为合作销售代理人和委托人。
  二是合同履行内容不同。家装销售合同中,由消费者支付相关费用,商家提供材料和完成装修。合作代理合同中,消费者变成了合作销售代理人,商家变成了委托人,合作销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替委托人销售商品。
  三是纠纷解决方式不同。家装销售合同纠纷属于消费纠纷,消费者可通过请求消委会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而合作代理合同纠纷属于商业纠纷,一般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
  镇江市消协认为,商家诱导消费者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将消费者变成合作代理方,变相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规避了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后又以各种理由要求消费者增加费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镇江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房屋装修材料或装修服务时,务必擦亮双眼,做到四个“要”,千万不要为了省钱而签署《合作代理合同》,把自己从消费者变成了代理商,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选择商家要谨慎。消费者要详细了解家装公司的基本情况、行业口碑、专业实力、施工质量和售后服务,尽量做到“货比三家”,优先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口碑良好、服务诚信规范的家装公司,不要轻信第三方平台的视频推广信息。面对规模较小、开业时间较短的商家推出的预付式服务,更要慎之又慎。
  面对低价要理性。家装公司通常会抓住消费者心理特点,以“最低价”“员工价”“内部价格”“返现价”“全包价”等内容进行广告宣传,消费者应客观看待此类宣传广告,不要受低价广告宣传的诱惑,一定要详细了解经营者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明确相关金额,不要轻易相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避免落入消费陷阱。
  审阅合同要仔细。消费者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以及所购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服务标准、优惠条件和有效期限等事项,有争议及时提出,切忌草率签字,避免在合同生效后产生纠纷。在装修过程中,消费者如遇合同事项变更时,应尽可能与装修单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维护权益要依法。消费者应妥善保存消费凭证、合同等材料,尽量留有现场影像资料,以备维权之用。若遭遇合作代理合同类纠纷,可与商家先行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遭遇装修方面的消费纠纷,可与商家先行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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