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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特别提示
规范医美商业宣传及价格行为
作者:罗霄 朱海

  本报南昌讯(罗霄 记者朱海)为规范医疗美容商业宣传及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1月23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特别提示,要求医疗美容机构严格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自律管理。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美广告。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做广告宣传。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不得在经营场所内或者利用宣讲会、展销会、电话、网站、自媒体等形式,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规模,医生资质资历、能力水平,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不得通过平台推荐、“种草笔记”等方式伪造“口碑”,或者利用直播带货、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实施虚假营销活动。
  不得在医疗美容产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标注内容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虚假标注宣传。
  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不得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不得通过广告代言人或“推荐官”“体验官”等形式,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
  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商品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主要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法。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示内容外的任何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应及时、全面告知消费者相关医疗美容服务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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