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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毯起火烧伤消费者
经营者赔偿2万元
作者:刘占军 刘焱歆 李建

  本报石家庄讯(刘占军 刘焱歆记者李建)因使用的金芙蓉牌电热毯起火,河北省平泉市消费者刘先生被烧伤。近日,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了这起投诉,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并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万元。
  今年10月28日,刘先生花费25元钱在平泉市某“两元店”购买了一条金芙蓉牌电热毯。使用两天后,电热毯起火,刘先生被烧伤并到医院接受治疗。刘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平泉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到这家“两元店”检查,现场未发现金芙蓉牌电热毯,通过询问经营者得知该品牌电热毯系从某山东百货公司购进,目前已售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和第四十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平泉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并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万元。
  对经营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平泉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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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食品·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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