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发布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本报深圳讯(记者黄劼)“消费者因特殊情况在一定期限内不适合体育健身的可免费办理中止,在7天冷静期内可无理由解除体育健身合同。”近日,《深圳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正式发布,并在全市推广使用。
据了解,示范文本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发布。该合同示范文本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尊重意思自洽和主动公开的基本原则,在充分考虑平衡经营者盈利点与消费者利益点的基础上,对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将会员服务内容与私教服务内容融入同一份合同中,明确了消费者因怀孕、伤病等特殊情况在一定期限内不适合进行体育健身的可免费办理中止,设定了“7天冷静期”并明确在冷静期内可无理由解除合同,明确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告知义务等。
据介绍,示范文本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合同格式条款专家意见,并公开向社会进行了意见征集,得到了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响应,主要适用于深圳市体育健身服务行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会员体育健身服务的交易行为,供消费者购买体育健身活动场所会籍类产品使用,聚焦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逃避自身责任等问题,以期用规范合同的形式从源头上化解消费纠纷。
示范文本特别设置“7天冷静期退费”条款,消费者自签署合同的次日起7日内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要求无理由解除合同。同时,在吸收国际上对冲动性消费争议处置方案的基础上,示范文本设置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合同签订前,约定好冷静期内结束合同是否需要支付手续费,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也注重保护经营者权益。
示范文本还明确了体育健身服务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会员卡中止、转卡、补卡、违约责任、合同终止、退费等内容作了详细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文本首次提出经营者在消费者购卡付款时,若使用了其推荐的借贷机构进行付费,经营者应详细告知乙方借贷合同中相关条款内容,对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若产生纠纷等情形,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经营者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将由经营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应仔细阅读示范文本和补充协议等纸质合同后再签署付款,根据自身需求谨慎开卡、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