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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根治骚扰短信不能只靠打官司
作者:汪昌莲

  杜绝骚扰短信应成为运营商一项法定义务,切断蛰伏在骚扰短信之上的利益链;应制订信息产业经营和服务行业标准,明确运营商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确保用户信息不被骚扰短信入侵;政府职能部门更要加大打击力度,让骚扰短信发布者无利可图,无处遁形,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汪昌莲
  通信公司借助拥有客户手机信息的便利条件,在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仍多次电话推销相关业务,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被告某通信公司因多次电话推销套餐升级业务,且被拒后仍不停止,被判赔偿原告孙某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700余元。(据12月18日《法治日报》报道)
  应该说,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通信运营商向用户发送任何推销信息,均属于骚扰短信。而谈到骚扰短信,可以说是人人深恶痛绝,个个咬牙切齿。因为,只要是手机用户,没有人能够逃得过骚扰短信夜以继日、没完没了的轰炸。骚扰短信不仅污染了通信环境,而且使许多用户因上当受骗而利益受损。特别是,随着企业短信业务量的增多,骚扰短信更是体大量增,让用户不堪其扰。山东省滨州市某通信公司因电话推销骚扰用户安宁,被法院判定侵犯隐私权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维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样本意义。
  事实上,早在2015年6月,工信部就出台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这一规定也成为治理骚扰短信现象的政策依据。然而,从实施情况来看,显然效果不佳。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通信运营商受利益驱动,已经沦为骚扰短信“经销商”,让规定和禁令形同虚设。特别是,针对严重扰民问题,无论是通信运营商,还是发布广告信息的企业,均未受到查处。
  可见,通信公司电话推销被判侵权赔偿,治理骚扰信息就该“零容忍”。通过立法与多种技术手段、配套措施多管齐下,根治骚扰短信,并非是不可为之事。《民法典》中列举了明确禁止实施的一些侵权行为,比如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邮件、传单等。既然发骚扰短信也算侵犯隐私权,《民法典》明确禁止这些侵权行为,监管部门就应该合力围堵。换言之,若要彻底根治骚扰短信,不能只靠个体打官司,需要多方共同发力,监管部门、电信运营商和用户,一个都不能少。
  首先,杜绝骚扰短信应成为运营商一项法定义务,以此遏制运营商的利益冲动,切断蛰伏在骚扰短信之上的利益链。其次,应制订信息产业经营和服务行业标准,明确运营商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尤其要明确技术标准,确保用户信息不被骚扰短信入侵。再次,用户要增强维权意识,发现商业广告之类的骚扰短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不能一删了事。
  特别是,政府职能部门更要加大打击力度,一旦发现运营商参与“经营”骚扰短信,处以重罚;屡教不改者,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和服务,直至永远退出信息产业市场。当然,处罚仅是一种手段,关键需要配套措施跟进。如进一步完善“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制度”,建立“骚扰短信信息源黑名单库”,对群发短信进行审核;对连续发10条以上骚扰短信的手机予以停机、销号等。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让骚扰短信发布者无利可图,无处遁形,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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