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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适当性义务
广发银行被判全额赔偿理财亏损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购买百万理财产品,没赚钱反而亏损了23万余元。近日,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发银行上海淮海支行在向王某某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尽适当性义务,应赔偿王某某全部资金损失23.4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在资管新规落地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已成理财市场常态。王某某为何能获得银行全赔?什么样的情况下,银行需要为理财亏损承担责任?
理财亏损 全额获赔
  2016年7月15日,王某某在广发银行开设理财账户并书面填写了《风险问卷》。问卷结果显示,王某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属于可以承担低至中等风险类型的投资者。同年10月28日,王某某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营业场所内买入100万元理财产品,买入手续费为1万元。然而,在产品到期清算后,王某某分3次收到的结算资金合计仅为77.52万元。
  2019年4月28日,王某某向上海银保监局举报该行涉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事宜。监管部门于当年6月答复称,在该款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银行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行为,该局已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在与银行协商未果后,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风险问卷》测试结果及其银行账户项下购买代销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均显示,其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健型,而案涉理财产品在广发银行内部的系统评级为高风险。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在向王某某销售有关产品时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投资者资金损失约23.48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
  广发银行淮海支行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上海金融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成焦点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王某某胜诉的关键,在于银行超过王某某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向其违规销售高风险产品,没有尽到“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合的客户”这一义务。
  根据201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由于系最高院第九次发布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王德怡表示,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在《九民纪要》发布后,此类案件的判决有了明确的指引。
  那么,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是否可以免除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呢?北京金融法院今年上半年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表明,应综合考量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别、投资数额以及投资期间等因素,根据金融消费者的自主投资决定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判断。
本金损失全赔是否会成趋势
  根据《九民纪要》,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那么,此类案件中的本金损失全赔是否会成为趋势?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表示,《九民纪要》对于金融消费者实际损失的本金,态度很明确:不同情形下,卖方均应赔偿,只是针对利息损失部分区分了不同情况。实践中,对卖方机构有欺诈行为的,可要求按照合同文本或广告宣传资料载明的预期收益率计算投资利息损失。
  不过,刘新宇也表示,如金融消费者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或者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等情形,则有可能免除或一定程度上减轻卖方机构的赔偿责任。
  王德怡也认为,是否全赔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定。但可以预见的是,今后此类全赔案件绝不会是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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