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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桑雪骐
近年来,平台经济规模日益扩大,并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以“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平台合规治理”为主题的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第十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在线上召开。与会专家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平台治理的新问题不断出现,平台治理始终是电商法治化和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问题。
纠纷呈现新特点
中国互联网协会前不久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指数(2022)》显示,我国互联网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均呈上升态势。2021年前百家企业营业收入达4.58万亿元,同比上年增长12.52%。前百家企业营业利润总额达4663亿元,增速达17.4%。同时,我国互联网行业迎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明显提升。
“我国的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在经济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在资源配置、产业创新和技术发展等各个方面,已经成为产业链条中的核心要素。”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刘书涵表示,通过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互联网平台的案件分析发现,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和加强,目前企业明显、主动地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已经非常少见了,更多的是诱导、误导或者是不披露、不告知等不作为的行为。
刘书涵举例说,目前一些二手平台已经不是简单的中介渠道,而是凭借其专业性技能参与到交易中,用户基于对平台的信赖在平台内进行交易,但某些平台为了促成交易会故意隐瞒某些重要信息。“在案件审理中,这类行为被认定为欺诈。还有一些服务聚合类平台,其某一项交易可能会涉及不同的服务主体,一方面平台想利用用户对于平台的信任促成交易,另一方面又想在出现纠纷后免除自身的责任,这些行为都给用户带来了维权的困扰和不良的消费体验。”刘书涵说。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介绍说,2022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线96315共接到投诉3.5万余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投诉量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中,有9家涉及网络交易。“受疫情影响,2022年的网络交易纠纷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杨晓军介绍说,一是涉及退费难的投诉比较多;二是涉及外卖的纠纷在增加;三是商品送货时间延长引发的消费纠纷大量增加;四是涉及直播带货的纠纷呈现大幅增加的趋势。
个人信息保护受关注
“平台通过海量的注册用户,获得了大量的个人信息数据,但是对于如何开发利用这些信息,用户的确处于信息极不对称的地位。”刘书涵表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平台和用户之间发生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些典型案件中认定平台处理个人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在个案的审理和判决中,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则。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APP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侵权案。该案中,原告罗某认为被告运营的软件在用户首次登录时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用于个性化推送,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软件在首次登录界面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时,未设置“跳过”“拒绝”等路径,属于强制收集,构成侵权,依法判决运营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副庭长颜君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个性化决策推送信息不应作为必要或唯一的信息推送模式,须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据此,被告不得以仅提供个性化决策推送信息这一种业务模式为由,主张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为提供服务的前提。被告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所必需”,亦未征得用户有效同意,构成侵权。同时,被告未经同意向原告发送营销短信、向关联软件共享信息亦构成侵权。
“本案中,法院确认了用户画像作为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并明确了平台收集和处理中的重要规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利用、流动和保护问题,成为构建新时代网络空间治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移动互联网产业中,以个性化推荐模式作为基础的商业创新现象层出不穷,用户画像作为个性化推荐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典型个人信息,其保护和处理规则的确立和完善对于行业发展具有重要规范意义。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于重要互联网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形式合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4项义务,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行政违法行为可能与刑事违法相衔接,这值得平台企业认真研读并积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王文华说。
协同共治促进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张道阳提出了3个“离不开”,即规范平台经济发展秩序离不开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离不开外部有效监督,离不开监管部门、平台企业和行业组织的社会共治,应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全面推进法治化建设、综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化平台企业合规体系。
刘书涵表示,通过审理涉及算法的纠纷,发现算法在技术层面已具备了技术工具化和工具力化的特征,在社会层面也已成为调配数据资源、构建网络秩序和伦理规则的重要实践路径,因此,算法必须被法律评价,司法也应当在规范算法向上、向善中发挥指引和评价的作用。
“针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问题、互联网消费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对网上商品质量质疑较多的问题,北京市消协已积极开展相应的社会监督工作,努力整合社会力量,发挥作为枢纽型组织、平台性组织及公益性组织的重要作用,充分运用社会监督强化电商维权社会共治。”杨晓军表示,应该尽快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建议有关部门主动作为,敦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倡议消费者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以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良好消费环境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