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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对外销售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的有毒、有害食品
重庆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并获胜
作者: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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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文新
  被告邓某峰、潘某绳、陈某明等3人通过成人用品店,对外销售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的有毒、有害食品,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公益诉讼,将3名被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重庆一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书面道歉信;被告潘某绳、陈某明支付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2700元;被告邓某峰对被告潘某绳、陈某明的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被起诉
  经了解,被告邓某峰在重庆九龙坡区石坪桥经营一家成人用品店,被告潘某绳、陈某明是夫妻关系,二人在江北区建新东路共同经营一家成人用品店。
  2021年11月30日,江北区公安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后,在潘某绳、陈某明二人经营的成人用品店查获“五夜神伟哥”“美国龙威”“草本伟哥”“黄金玛卡”等疑似有毒、有害食品100余盒;同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在邓某峰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处查获“中华牛鞭”“老中医”“黄金玛卡”“虫草鹿鞭王”等疑似有毒、有害食品50余盒。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上述涉案食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2012年我国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成分。
  潘某绳、陈某明二人供述,他们从邓某峰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及其他渠道购进涉案食品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900元。3人均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6个月、6个月,分别被处罚金3万元、2万元、2万元。
  重庆市消委会认为,上述3人明知食品中不能添加西地那非成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无资质厂家购进有毒、有害食品并对外销售获利,具有主观明知的故意。其行为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仍然存在,且危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破坏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6月6日,重庆市消委会将上述3人诉至重庆一中法院,请求依法判令3名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依法判令被告潘某绳、陈某明支付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700 元;依法判令被告邓某峰对被告潘某绳、陈某明的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潘某绳、陈某明辩称: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并已受到刑事处罚,请求免除赔礼道歉、降低惩罚性赔偿金。被告邓某峰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邓某峰将涉案的有毒、有害食品销售给被告潘某绳、陈某明二人,并放任其面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最终侵犯众多消费者健康权、知情权、选择权,3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当地消费领域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邓某峰应当对被告潘某绳、陈某明负担的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发挥公益诉讼“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由于案发地点在重庆江北区,江北区消委会对此十分重视,特意组织、邀请了江北区食安办、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消费维权志愿者、媒体记者等共15人,到庭旁听案件审理。重庆市人大代表王江平表示,消费者组织以民事公益诉讼方式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能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江北区政协委员文志强表示,作为一名食品领域的经营者,在旁听、见证了这起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后,更加意识到要把食品安全作为生产经营的第一要求,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要与消费者一起共建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
  江北区消委会秘书长胡樵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目前江北区正在创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该案是江北区首例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成功审理及原告最终胜诉,是江北区食品消费领域一堂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课”,也将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和重视食品领域的消费安全及权益保护,助力营造放心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谷丹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委会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在于加大其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近年来,重庆市消委会积极探索民事公益诉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司法实践,截至2022年12月底,重庆市消委会已提起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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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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