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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应有实体门店
《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月1日施行
作者:冯铁飞

■本报记者 冯铁飞
  近日,《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被列为政府2类立法项目,山西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立法项目组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先后赴美团、饿了么等平台企业和浙江、上海等省市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了16次座谈研讨会,先后2轮征求了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厅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提供者等多方面意见,发放了3轮问卷调查,进行了20多次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草案。经山西省司法厅审核合格,最后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山西省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
  《办法》共31条,其中明确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一是明确备案要求,并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分支机构和代理商的备案要求进行了细化;二是强化第三方平台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审查、档案记录等管理责任;三是明确信息公示、信息保存等要求;四是进一步明确送餐要求,强化食品安全。
  《办法》支持推广餐食封签,鼓励利用共享厨房。《办法》第14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推广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食品包装上使用餐食封签;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餐食封签的权利,对未使用封签或者封签损毁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第16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设共享厨房,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视频,鼓励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共享厨房,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办法》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办法》要求加强合作共享,强化监督检查。一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跨省域监管工作的协助配合,强化部门协作,完善案件移送、处理、通报等制度;二是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开展信用评价和责任约谈;三是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涉及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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