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仙湖置业公司)销售主管秦磊伪造公司公章,与23位消费者签订天仙湖楼盘商品房及车位订购协议,骗取公司及消费者钱款141.6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及诈骗罪,近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7万元,责令退赔公司及消费者被骗的全部款项。
据了解,2017年5月1日,秦磊受聘担任天仙湖置业公司销售主管,负责公司楼盘、车位等物业销售,并代收销售款项。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秦磊代表天仙湖置业公司销售物业并在相关协议书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向13名消费者出售车位21个,收取车位销售款69.1万元。秦磊未将上述款项按规定上缴公司,而是据为己有,用于偿还高利贷和个人消费。
2018年12月19日,天仙湖置业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2019年5月,天仙湖置业公司“管理人”(即破产清算组)入驻公司,接手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收缴了秦磊持有的天仙湖置业公司合同专用章,并规定秦磊须报经“管理人”批准方可销售物业。2020年12月14日,法院宣告天仙湖置业公司破产,秦磊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次日终止。
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秦磊与消费者谭先生、唐先生等10名消费者签署商品房、车位买卖协议,加盖伪造的天仙湖置业公司合同专用章,骗取钱款72.5万元,全部用于偿还高利贷和个人消费。
2021年3月10日,天仙湖置业公司“管理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员工秦磊涉嫌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多人签订商品房、车位订购协议。3天后,秦磊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秦磊如实供述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天仙湖置业公司钱财和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秦磊犯诈骗罪名义,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23名消费者的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秦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2021年12月28日,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秦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7万元,责令退赔23名消费者被骗的全部款项141.6万元。
被告人秦磊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秦磊的辩护人提出,2019年5月是秦磊是否具有销售天仙湖置业公司物业职权的界分点,且对秦磊的行为定性有重大影响,因此,应当以该时间点为界限,分别认定秦磊犯罪行为的性质并进行处罚。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秦磊在2019年5月天仙湖置业公司“管理人”入驻前,具有销售物业的权限,并未虚构受委托销售物业的事实,且在相关协议上加盖的是公司的真实印章。一审判决认定秦磊在此期间虚构事实、在物业销售协议书上加盖伪造印章,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法院因此认定,上诉人秦磊身为天仙湖置业公司工作人员,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公司财物69.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在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秦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消费者刘先生等10人钱款72.5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秦磊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秦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原判认定罪数不当,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将秦磊的罪名由一罪改变为两罪,且分别裁量刑罚,但不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秦磊犯罪所得赃款,依法应当退赔给被害人,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的69.1万元应退赔给天仙湖置业公司,其诈骗消费者谭先生等10人所得的72.5万元,应分别退赔给10名消费者。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人秦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7万元,责令上诉人秦磊退赔被害人天仙湖置业公司69.1万元、退赔被害人谭先生等被诈骗的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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