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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明年3月31日
作者:孟刚

  本报讯(记者孟刚)文化和旅游部2月9日下发通知,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
  据介绍,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根据相关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2020年,为缓解疫情下旅游企业经营困难情况,文化和旅游部下发通知,规定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2022年,文化和旅游部再次下发通知,规定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文化和旅游部规定,2023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4年3月31日。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旅游市场恢复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指导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督促旅行社依法依规经营,重视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对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确保旅游者合法权益不因保证金政策调整而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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