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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示
婴幼儿“口粮”消费注意新国标
作者:王文郁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记者从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最新获悉,该局于近期对辽宁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防控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提出两项明确要求,将组织督查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风险防控以及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情况,并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国标消费提示。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要求,本地相关生产企业对照有关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求,全面梳理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风险项目,列出清单,逐一对照分析,明确其风险来源、潜在危害、限量要求控制措施,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同时,该局要求相关企业加强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厂检验项目相关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的学习和实践,严格按照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统一和明确相关检验操作工作流程和标准,加强对检验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产品检验数据的真实、可靠、准确。
  婴幼儿配方乳粉3个新国标,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已于2023年2月22日正式实施。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结合上述新国标的实施,提醒社会有关方面注意以下事项: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属于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该系列标准实施日期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新标准执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生产经营执行新国标的合格产品。
  在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国标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均应按照新国标执行。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新国标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此前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对已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申请人按新国标调整配方的,原则上按变更注册办理;同时调整配方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营养成分表,实质上已构成新产品配方的,按注销原配方、申请新配方注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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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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