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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2年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
建议再次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3月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2年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认为,随着立法的完善和社会共治的实施,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已有显著提高,但仍存在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信息保护水平显著提高
  《报告》认为,2022年,我国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上显著提升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在立法保护方面,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出台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政策规定。
  在司法保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指导案例,公布了数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相关的民事、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提起多起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行政保护方面,延续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体制,各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严格执法,整治各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打击围绕消费者个人信息形成的黑色产业链。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2022”专项行动,截至2022年底,共侦办案件8.3万起;2022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的公告》,进一步推进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认证工作;工信部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5批,并敦促相关企业完成整改要求。
  在社会保护方面,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组织高度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通过专项行动、公益诉讼、消费警示、约谈经营者等多种方式加以推进。2022年1月,中消协发布《2021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裸奔”问题突出与消费者维权难进行话题梳理与热点解读,积极展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工作,通过梳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主要场景以案释法,提醒广大消费者学法懂法用法、谨慎网络授权,切实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
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现象依然存在
  虽然针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仍存在,主要表现在违反个人信息处理的必要性原则、违反个人信息处理质量原则、违反“告知—同意”规则、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赔偿范围有待确定等方面。
  违反个人信息处理必要原则。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颁布施行,但经营者违反必要性原则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仍屡见不鲜。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基于出行、接受教育等必要需求而被迫接受捆绑服务,从而导致自身个人信息被不必要的服务提供者获取。
  违反个人信息处理质量原则。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算法规制息息相关,但遗憾的是,许多个人信息处理者常常将算法作为自身不作为的“挡箭牌”,企图以此规避责任。算法被各类平台广泛用以处理数据,算法的运用在带来数据效率最大化的同时,也因其自身的模型漏洞、运行错误、算法歧视等引发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及其他人格权纠纷。平台等各类经营者主体原则上可以利用算法技术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但应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因算法运行错误导致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个人有权要求算法运用者承担更正、补充等相关民事责任。
  违反“告知——同意”规则。作为贯彻我国个人信息立法始终的基本规则,“告知——同意”规则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均处于核心地位。虽然这一规则在立法中早已得到确定,但在丰富的商业实践中,常常因为获取同意的方式与手段存在瑕疵而导致争议。允许平台采用格式合同方式修改用户协议是立法中公平公正兼顾市场效率的安排,但当前各平台经营者存在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这一权利的情况,甚至利用自身可以修改用户协议的有利条件,反复使用“默认”的方式撤回不利于其进行个人信息收集的意思表述。对于经营者的这种行为,尚需从司法角度进行规制,将裁判得当的司法经验积极推广。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赔偿范围有待确定。从2022年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个人信息权益纠纷案件来看,因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往往难以判断且难以主张,当事人往往仅能够主张其维权所花费的律师费与取证费。除实际损害外,亦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对2021年至2022年个人信息权益纠纷案件的观察不难发现,在特定主体具有较强举证能力或有国家机关作为后盾时,其受到的损害往往能依照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但对于不具有较强举证能力的一般自然人主体而言,依靠自身能够举证的往往仅包含自身维权产生的费用,其权益并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
  其他个人信息侵权行为。除上述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外,长期存在的个人信息违法收集依旧是十分典型的行为。其中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内鬼”倒卖个人信息。除此之外,还有通过欺诈手段使消费者上当受骗等情形。对此,消费者应该提高警惕。
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报告》认为,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中,一些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得以凸显。在立法上,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有待进一步厘清;实践中暴露出的维权成本与损害赔偿不平衡的问题也尚待解决。在司法上,《个人信息保护法》部分条文尚待进一步解释。在执法上,也存在出行政监管不足、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报告》从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提出4点建议:一是再次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距离上次修订已近10年,随着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兴起,作为规制个人信息集中收集与大数据产品集中应用的消费市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当及时做出修订,以回应党的二十大对“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中消协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应当着重在“消费中”与“消费后”两个方面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进行保障,具体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内容:首先,在“消费中”应当制度化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不法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2款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在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的表述、重述个人信息权益的类型、规定经营者获取个人信息使用授权后的权能等内容。其次,在“消费后”为了平衡消费者个人信息维权成本与损害赔偿,应当立法设置最低赔偿金额。
  二是总结司法经验,针对责任界定、损害赔偿等争议问题及时出台配套司法解释,对法律的适用进行统一指导,推广公益诉讼保护方式,鼓励可以提起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诉讼的主体积极提起公益诉讼,从而在更大的规模上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提高司法保护水平。
  三是加强行政治理,惩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要处理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提高执法能力,利用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并通过构建绿色沟通渠道,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
  四是强化社会共治,积极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持续加强消费教育,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行业企业自律自治,共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共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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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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