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浩 顾艳伟
2022年,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服装、食品、房产、医疗美容、电商等与民生紧密相关消费领域,持续加强监管,查处了一批案件,涉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预付式消费纠纷、格式条款等,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近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上海丛榕贸易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SILKY MIR⁃ACLE品牌的床品(包括床单、枕套、枕芯、被芯)、男女睡衣(睡袍)以及家饰等真丝家居用品的销售。为介绍企业品牌、推销相关产品,当事人自2020年7月起,通过自有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先后发布“2008年始于伦敦,以极致的纯真丝织物缔造英式浪漫”“SILKY MIRACLE 品牌源自于英国伦敦,以高级高端真丝制品享誉全球”“有效呵护娇嫩肌肤,延缓衰老”,以及“天然的黄金蚕丝,贵重稀缺,产量稀有,原料取自极为珍贵的黄金蚕茧,此两种物质都是天然的抗氧化剂,保护肌肤,抵抗衰老”等宣传内容。蚕丝作为一种天然纤维,其主要成分是纯天然动物蛋白,跟人体皮肤接近,有很好的亲肤性,但宣传蚕丝制品具有“抵抗衰老”“延缓衰老”等性能无科学依据,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依据予以证明。另查明,当事人使用“SILKY MIRACLE”注册商标系由“SILKY MIRACLE CO., LIM⁃ITED”公司(2017年在英国注册成立)于2017年授权给当事人。当事人宣传上述品牌“始于2008年”及“享誉全球”与事实不符,其亦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系一家医疗美容机构,为提升其网店“联合丽格医疗美容”在某点评网站上的排名,委托严某为该网店刷单及发布虚假笔记。严某通过组织点评网站会员以“支付预付金—虚构好评—退还预付金”的操作方式,让未真实接受整形美容服务的会员分享消费体验,发布超皮秒等4种服务品类的虚假笔记7篇,虚假核销全面部水光、光子嫩肤等25种服务项目的消费记录94笔、虚构好评数量86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杨浦区汇茂水产店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在“蟹卡”等时令商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在网上销售5种“蟹卡”团购套餐,并以划线价的形式标出5档“原价”。然而,从调取的历史销售记录发现,套餐从未以标注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不能证明划线比较价格的真实有效性,该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违法行为。案件办理阶段,执法人员在搜集的包装礼盒及宣传册中发现,其印有“百年万记”字样,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百年万记”的证明材料,系以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
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以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进行销售,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沙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2月,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富平路727弄“万里双子座”小区电梯的使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见该小区4台电梯定期检验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但实际检验日期为2022年2月9日。经查,当事人为“万里双子座”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执法人员调取2022年2月1日至2月8日的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在上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爵品贸易有限公司采用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案
2021年12月11日、2022年1月24日,当事人在其网店开展“12月11日20点抢全店前200名半价封顶2000元”“半价1月24日20点抢全店前50名半价封顶2000元”有奖销售活动,对外销售卫浴产品,并宣传半价补贴将在中奖名单公布后发放。当事人通过人为干预将特定人员加入中奖名单,并将上述名单公示在网店内,实际并未给消费者发放半价退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进行有奖销售时,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行为。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百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下半年,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50余件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的网店以消费者拆封所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为由,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经查,该款笔记本电脑销售页面明确将拆封作为不予退换的理由之一,产品总销量超过660台,货值金额超过500万元。
当事人以消费者已拆封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椿山万树皓春养老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宣传资料上印有“专业守护,医养结合,医生定期坐诊,7×24小时医护值班”“纯氧呼吸约3mins距离安缦中国第四家‘养云安缦’酒店约3公里”的宣传内容,但实际未提供定期医生坐诊服务,且当事人距离“养云安缦”酒店车程约10公里,需耗费20分钟左右到达,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梅园路店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奥特英雄Q”和“奥特ABC”两款盲盒,其中“奥特英雄Q”外包装上标注“稀有款”“超稀有款”,“奥特ABC”外包装上标明有“隐藏款”。上述“隐藏款”“稀有款”“超稀有款”相应的抽取概率均未以显著方式在店内对外公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的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上海法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使用第三方软件的短信随机群发服务进行推广,消费者通过点击收到的短信链接进入其网站,该网站未开通用户注册登录查看功能。消费者会被自动随机分配账户查看网站内容,无需另行注册账户,并直接拥有9580卡券,消费者需使用卡券加现金的方式兑换商城内商品,页面显示“账户总卡券> 9580”“您有9580卡券即将过期,为避免失效,请尽快使用”,并显示卡券失效时间的倒计时,实际消费者卡券失效的时间是不真实的,并不会过期失效,超时后下次进入会有新的倒计时。该网站内卡券数量、卡券失效时间、成交订单、用户评价数、好评率等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支撑,系虚假不实内容,当事人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的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西南宁菌云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引人误解宣传案
2022年5月至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9位老年消费者投诉广西南宁菌云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免费赠送礼品、免费请吃早餐等方式,诱导老人参加会销,并推销“优羚高钙初乳羊乳粉”调制乳粉。9位老人花费约4.95万元购买优羚高钙初乳羊乳粉288罐。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对菌云宝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当日未发现该公司开展羊乳粉销售活动,但公司储物室内和大厅展示柜上分别存放和展示有“优羚高钙初乳羊乳粉”产品,南宁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有关书证资料等方式,进一步查清“优羚高钙初乳羊乳粉”为菌云宝公司日常销售的产品之一,该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5月18日曾两次组织这款羊乳粉的团购活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菌云宝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对该公司与9名投诉人的消费纠纷组织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退回包装完整的羊乳粉169罐,公司向消费者退款2.9万余元。
广西百色生物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2021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对百色市生物药品连锁有限公司田阳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抗病毒口服液(批号:201211)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其涉嫌销售假药。因案件涉及5个县区,百色市市场监管局提级立案调查。经查明,生物药品公司于2021年1月购进上海六合堂生物科技项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抗病毒口服液3600盒,配送至下属32家分公司(零售药店)对外进行销售,截至2021年11月8日,已售出1825盒。
经百色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两级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口服液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检验,结果为“特征图谱”不符合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生物药品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抗病毒口服液)属于销售假药行为。该公司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将不合格药品下架停售,并在各药店张贴不合格药品召回通知。
2022年8月,百色市市场监管局责令生物药品公司改正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药242盒、没收违法所得2.98万元、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西大嘉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权案
2022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从12345热线转办的消费投诉中发现,大嘉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犯购房者权益。经查,消费者投诉涉及的大嘉汇康悦楼盘由大嘉汇公司开发建设,楼盘已经销售完毕。通过检查大嘉汇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样本发现,其中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以及附件八《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存在下列问题:逾期在90日内的,买受人须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日的违约金,出卖人须支付的违约金为0;逾期超过90日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须支付房价款20%的违约金,出卖人须支付房价款0.1%的违约金加上已付房价款0.012%的日利息;逾期超过90日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每日须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而出卖人每日须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违约金;出卖人未能在交付房子使用后1110个工作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从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届满之日起到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上述条款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属于《民法典》对无效格式条款规定的情形。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大嘉汇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0.9万元。
广西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广西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购房。
经查明,汉元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财富商业广场房地产项目在经营中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截至2021年12月13日,该公司在销售中心设置的销控表公示板中标示“待售”状态的房源共有46套/铺,但都安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广西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表》显示,上述标示“待售”的46套/铺房源中有39套/铺实际已经销售。发布4期违法房地产广告,广告含有“确保人潮循环、财源不断”“距高铁站10分钟”等用语,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宣传“买一层得两层”“买三层得四层”“63平方米高赠面积”等内容,实际却没有给消费者赠送建筑面积,上述广告内容表达的意思不真实。
根据《广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对汉元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68万元。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决定责令汉元地产公司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5.98万元。
广西南宁银海三雅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1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南宁市教育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南宁市银海三美学校涉嫌乱收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南宁市银海三美学校是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于2022年1月更名为南宁市银海三雅学校。该校在2020年秋季学期和2021年春季学期,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向2020级初一学生和2019级初二学生收取文体拓展活动费(实际用于周六补课)共计367.872万元。
在南宁市发改委《关于南宁市银海三美学校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未见批准该校收取文体拓展活动费的内容。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责令三雅学校改正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西大新跃动健身有限公司未按合同履约投诉案
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称,大新县跃动健身有限公司关门停业,已充值金额无法使用,涉及消费者人数众多。
经查,跃动健身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成立,《跃动健身终身卡购买协议》规定“终身卡”最少有效期为5年,该公司在2021年9月—12月两次停业,健身器材被陆续搬走。另因拖欠场地租金,被场地出租方起诉,法院依法查封了其经营场所。大新县市场监管局多次约谈跃动健身公司负责人,发出《督促履约通知书》,要求其继续为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但该公司并无实际履约行为。经调查,办理跃动健身“终身卡”的消费者约700人,人均办卡费用在2000元至3000元不等,总金额超百万元,另有部分消费者购买了年卡和私教课程,也无法兑现相关权益。
2022年7月19日,大新县市场监管局发布《跃动健身房不履约消费受损风险警示》,引起较大社会反响。跃动健身公司为此提出筹资开设新健身场馆,对不愿继续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作出补偿的解决方案。大新县市场监管局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出面协调新场地出租方为跃动健身公司降低场地租金,还可分期支付。该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新开办“动力运动馆”,可供原跃动健身会员延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