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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共管模式”有序运转
作者:刘铭

  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为探索建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惠及消费者机制,深化司法机关与消费者组织协同共治,四川省宜宾市在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制度方面进行了全新探索,于今年2月出台了《宜宾市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4月25日,记者从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获悉,赔偿金专用账户已累计收到公益诉讼赔偿金22.26万元,目前已正式启动消费者损害赔偿金申领程序。
  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和宜宾市消委会共同制定的《管理办法》,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来源及管理、使用、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赔偿金由宜宾市消委会、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管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赔偿金主要来源于侵权人主动缴纳人民检察院、消委会等办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涉的赔偿金;侵权人履行人民法院依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确认的赔偿金等。
  据了解,自《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宜宾市消委会与检察司法机关深度合作,依托《管理办法》形成合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创了知法犯法、漠视食品安全的不良商家,全力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宜宾市各级法院、检察院主动作为,充分履行司法为民责任。截至目前,在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已获法院裁定并缴纳公益诉讼赔偿金至专用账户的有效案件共3起,涉及生鲜猪肉、火锅底油、干鲜调料等食品安全领域。专用账户已累计收到公益诉讼赔偿金共计22.26万元。
  宜宾市消委会秘书长何周洋告诉记者,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赔偿金将首先用于支付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被侵害的消费者应得的赔偿金。宜宾市消委会目前已正式启动消费者损害赔偿金申领程序,发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消费者赔偿金申领公告》,打通涉案商家与被侵权消费者赔付的“最后一公里”,让受害消费者得到赔偿,促进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更加有力高效,消费市场秩序更加公平和谐。
  何周洋表示,下一步,宜宾市消委会将以创建“第五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契机,促进行业自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食品安全人人守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化协作、形成合力,积极推进《管理办法》落实,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益赔偿金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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