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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贾珺

  本报讯(记者贾珺)北京思江佳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HUAWEI”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3万元、京津冀协同打击侵犯“CoCo都可”奶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共处罚款38万元……4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知识产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京津冀协同打击侵犯“CoCo都可”奶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2022年3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外卖平台上销售侵犯“CoCo都可”奶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开展检查。经查,市面上部分奶茶店铺在商品或店铺名称上使用与“CoCo都可”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经与天津市、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自2022年8月同步开展打击侵犯“CoCo都可”商标专用权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多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北京市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处罚款38万元。
  ●北京雨华波腾贸易有限公司侵犯“Excelsio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3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雨华波腾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与香港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进带有“EXCELSIOR”标识的1080双“饼干鞋”用于销售。而“EXCELSIOR”标识与我国康奈集团有限公司已在先注册的“Excelsior”商标英文拼写相同,仅在字母大小及字体上存在差异,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中国大陆地区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按照涉案商品的销售平均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金额共计42.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罚款42.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知产(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伪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案
  2022年10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中知产(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代理“昌黎旱黄瓜”“青龙绒山羊”“青龙绒山羊绒”三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的过程中,与申请人合谋对昌黎、青龙两县的相关县志内容进行篡改,同时伪造河北某高校图书馆公章,作为商标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印章、变造法律文件和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在代理商标申请时未严格审核的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西四包子铺”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系列案
  2022年9月,华天集团向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反映,在市场经营过程中遭遇傍、蹭“西四包子铺”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北京市46家店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直接使用或者通过注册含有“西四”字样的商标后变形和拼接突出使用“西四包子铺”名称。
  上述店铺的行为使公众将其与华天集团旗下的“西四包子铺”字号相混淆,恶意傍、蹭“西四包子铺”字号的历史商誉,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土肥原”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2年8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商标申请人陈某与当事人签订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委托当事人代为提交商标名称为“土肥原”的商标注册申请。土肥原贤二是侵华日军甲级战犯,而“土肥原”是土肥原贤二在中国的习惯性称呼。当事人代理“土肥原”商标注册申请,严重伤害了民族尊严和民族感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在代理商标申请时未严格审核的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犯“长力金盟”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揽的工程中使用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在其承揽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别于2011年、2017年分两批次购进共计144个标有“长力金盟”及图形商标的井盖安装于某小区后,分期交付某公司并投入使用。经“长力金盟”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陈某销售侵犯“NIKE”“得物”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陈某销售涉嫌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经查,2021年10月,当事人采购100双带有“NIKE”商标标识的鞋用于销售。经“NIKE”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检查中同时发现,涉案商品的鞋盒内附有“得物”APP的鉴定证书,经“得物”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鉴定证书为伪造,侵犯了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思江佳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HUAWEI”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思江佳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库房查扣待售带有“HUAWEI”商标标识的24条服务器内存条及2个服务器硬盘,是其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从个人处购买的二手服务器上拆机后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核实的信息证明其合法来源。经“HUAWEI”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别,上述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国泰银安百货有限公司侵犯“香奈儿”(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国泰银安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的香奈儿的项链和耳饰。经查,当事人根据网络图片自行制作了装潢主体与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第768790号注册商标相同的项链1条和珍珠耳饰1副,并将上述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经“香奈儿”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宇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1年12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北京宇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2月1日与北京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在线服务协议,当事人在该网上平台的旗舰店内销售的兰幽咀嚼片、兰幽牙膏等商品的产品说明书中,将专利申请标称为专利,使公众误认为上述产品具有专利技术,上述商品销售金额共计5.4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万元并罚款5.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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