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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10项柔性监管举措
宽容经营主体“微差错”
作者:姚重 吴采平

  本报武汉讯(姚重 记者吴采平)4月26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切实将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落地落实,为企业营造宽松的监管环境,该局出台了10项柔性监管举措,宽容经营主体“微差错”。主要包括对年报登记、信息公示中有轻微差错的经营主体免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提升诚信水平,营造知错能改的宽松营商环境。
  此次出台的措施主要从建立信用惩戒缓冲、公示信息抽查“容错”、信用修复“容缺”三方面对经营主体实行柔性监管。
  记者了解到,适用于信用惩戒缓冲的有3种情形:对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引导其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合理说明理由,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引导其进行歇业备案,不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因疫情影响未按时申报年报的经营主体,免于相关行政处罚,鼓励及时年报。
  对经营主体非主观故意造成公示信息有轻微差错的以下5种情形,适用公示信息抽查“容错”,免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经营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错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允许经营主体修改,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公示的党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企业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公示,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年报财务数据为“0”,其年报财务数据由上级公司年报公示,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规定免列异的轻微差错行为,企业经指导后已改正的,其抽查结果可认定并按“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进行标注。
  对经营主体有以下两种情形的适用信用修复“容缺”受理:对已经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和《守信承诺书》即可申请办理信用修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无需提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已经补报上一年度年报并公示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也无需提供履行法定义务等相关材料。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对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或连续两次以上出现相同公示信息错误行为,或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或拒绝配合抽查检查等,不适用信用惩戒缓冲等措施。希望通过信用帮扶,帮助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提升信用合规能力水平,为守信者提供更宽松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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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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