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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作者:郑铁峰

  本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为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推动以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为载体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应用落地,日前,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5月6日起执行。
  《通告》所指食用农产品,包括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初级食用林产品(笋、香榧、山核桃、银杏等)等。《通告》所指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主体涵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配送企业等。
  《通告》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农户,可到所在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农产品快速检测室检测后开具或在村级服务站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通告》明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按规定落实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要求,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或者农产品收购者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查验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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