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尹训银
山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反食品浪费法》及《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
东营开发区淮味鼎酒店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4月28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开发区淮味鼎酒店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9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以按位配餐的方式设置最低消费额,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11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潍坊金鲁地餐饮服务中心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提示提醒案
4月17日,潍坊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潍坊金鲁地餐饮服务中心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7日,潍坊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潍坊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20日,潍坊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兖州区鑫鑫向荣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4月27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鑫鑫向荣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10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消费者点餐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造成明显食品浪费。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4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金胜德(威海市)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提示提醒案
4月17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对金胜德(威海市)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7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5月4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日照市东港区鑫汇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提示提醒案
4月18日,东港区市场监管局对日照市东港区鑫汇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8日,东港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明显食品浪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20日,东港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山东一碗香餐饮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4月6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一碗香餐饮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6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中销售的“胡萝卜鲜肉馄饨”和“莲藕鲜肉馄饨”产品,消费者选择1人份餐下单时,显示“差¥1.5起送”。当事人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邹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12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其外卖网页已不再设置最低消费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