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被告单位签约购买惠农产品。
■本报记者 刘文新 文/摄
在今年重庆市举办的一系列消费教育活动中,不乏公益诉讼被告人的身影,他们或积极投身到消费宣传活动中,发放宣传资料,或购买惠农产品,助农扶农,而这都是重庆市对多元赔偿路径的有益探索。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重庆市消委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诉讼主体职责,加快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实践,积极探索以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捍卫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和法治尊严,全链条、全方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两年中,重庆市消委会共提起28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均以调解或判决方式,支持重庆市消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单位或个人均履行法律义务,以实际行动赔偿公共利益损失。
赔偿方式独树一帜
2021年7月,重庆市消委会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协作切实做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在案源线索、办案协助、支持起诉、资源共享等方面形成消费维权法治合力。同时,将涉及未成年人消费合法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纳入合作范围,这在全国省级检察机关和消费者组织合作开展中尚属首次。
2020年7月16日,重庆扬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泄露10979名消费者的住址、电话、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敏感信息。重庆市消委会对此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9月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自调解书生效起1年内策划、制作、发布其原创的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4次以上。
重庆市消委会提起的28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涉及个人信息、食品安全、商标侵权等多个领域,相应被告需要履行的“以行为赔偿损失”法律责任也各不相同。
2018年1月,涉案人卫某波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截至2020年12月,销售金额达26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元。2022年5月7日,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卫某波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公开道歉信,并在3年内参加6次消费公益活动。
今年4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支持重庆市消委会的全部诉求。法庭上,被告卫某波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履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月26日,重庆市消委会联合相关单位在云阳县开展“车载便民法庭”+消费教育课堂进基层活动,卫某波和另外一起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胡某兵赶到活动现场,和消委会工作人员一起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消费公益活动。胡某兵曾因将假冒白酒销往川渝两地,而被川渝两地消委会联合提起公益诉讼。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以行为赔偿损失,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
4月27日,重庆市消委会联合相关单位在江北区开展同一主题的消费教育活动,卫某波和另外一起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李某阳积极投入到消费宣传活动中。李某阳还印刷了3000册《食品安全宣传手册》,免费赠送给参加活动的消费者。
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结合
2021年1月,重庆市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南川区互邦日化用品经营部、武隆区志文日化经营部、重庆市军媛商贸有限公司、北碚区祉杞日用品经营部5家经营主体,因向农村地区销售假冒洗护用品而被公安机关查获。重庆市消委会以公益诉讼方式,将上述5家经营主体诉至法院,请求判令5起案件的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3年内分别在涉案洗护用品销售地区购买当地出产的惠农产品,购买金额为各自销售金额的3倍,5起案件被告购买的总金额为355万余元。
截至2022年3月9日,这5起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支持了重庆市消委会的全部诉求,5起案件的被告均承诺以购买惠农产品方式,弥补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同年5月27日,北碚区祉杞日用品经营部与东西部(重庆)消费协作中心在重庆市消委会正式签约:3年内在东西部(重庆)消费协作中心购买北碚区出产的惠农产品,总价款达59万余元,每年购买金额不低于19万余元,用于赔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
截至今年4月28日,南川区互邦日化用品经营部已购买惠农产品60万元,已全部履行法院规定的购买金额。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已购买77万元惠农产品,武隆区志文日化经营部、重庆市军媛商贸有限公司、北碚区祉杞日用品经营部等3家经营主体均按法院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了采购。
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谷丹表示,这5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战略结合起来。5家经营主体侵权区域是农村消费市场,让侵权者购买惠农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助农扶农产业。案件的审理及执行,能够进一步提升、优化农村消费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赔偿路径更加清晰多元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谭启平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全国各省级消费者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大多以罚金形式,对利益受损的特定消费者进行赔偿,或统筹用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然而,现阶段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导致探索实践时常遇到困境。
谭启平指出,重庆市消委会在这一系列公益诉讼案中,创新提出“以行为赔偿损失”,积极探索更加清晰更加多元的赔偿路径,让已经认识到过错的侵权者以实际的行为方式,参加公益活动,购买惠农产品,对于破解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救济手段不足和执行中的痛点、难点等问题是极其有益的,也是极具意义的法治探索,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将起到积极的引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