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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实现率须披露 产品说明书要扩容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迈向透明化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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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聂国春
  “2022年度富德生命如意福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现金红利实现率为146.06%,福星高照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的增额红利实现率为68.96%,终了红利实现率为138.15%。”6月30日,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多款分红型保险产品红利实现率。
  当天,《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与之配套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实施。作为信息披露的新增指标,6月30日之后的所有分红保险,不管是否停售,只要产品没有满期终止,就都需要披露红利实现率。
  长城证券研究所非银金融分析师刘文强表示,《规则》对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作出了更加详细审慎的规定,提出了更严的要求。从严规范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行为,有助于解决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误导问题,从而提升寿险产品透明度,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红利实现率须披露
  “本产品的最高演示利率可达到6%。”很多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会这样强调。然而,能否达到这个收益,销售人员却避而不谈。当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有的年度分红还不到2%时,就可能会引发消费纠纷。
  对此,《规则》明确,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分红方案宣告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该分红期间各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红利实现率。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现金红利实现率。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增额红利实现率和终了红利实现率。
  据了解,在境外保险市场,多数要求披露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红利实现率。以香港地区为例,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就分红保单的非保证利益发布红利实现率,以显示保险公司在实践派发预期非保证利益的表现。
  “这是对境外监管经验的学习借鉴。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分红型产品的红利实现率,有助于提升分红型保险的透明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1月4日《规则》发布时,原银保监会负责人曾如是表示。
  那么,境内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产品红利实现率如何?《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查阅各大险企官网信息披露栏看到,目前已有弘康人寿、富德生命人寿等10多家险企披露了近300款产品的红利实现率,最高为363%,最低为69%。其中,弘康人寿披露了2017—2022年度12款产品的红利实现率,是披露时间最长的。
  据了解,7月份各家险企将陆续公布这一指标,也有个别险企通知称将在8月底前公布。
利率演示档位调整
  “除了新增红利实现率,《规则》的另一大亮点是将原来的高、中、低三档利率演示改为两档演示,同时调低了演示利率。”安杰保险法律团队合伙人喻丹分析说。
  根据《规则》,保险公司对分红型保险产品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保证利益演示和红利利益演示两档,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万能险产品保单利益演示修改为采用最低保证利益演示和万能结息利益演示两档演示。同时,分红险两档演示利率分别为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万能险演示利率分别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和4%。
  记者注意到,此前分红险和万能险产品高档演示利率一般在6%左右,从6%到4%,演示利率下调明显。此外,投连险产品虽仍保留了乐观、中性、不利三档情景演示,但前两档演示利率也从之前的7%、4.5%下调至“不得高于6%、3.5%”。
  原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表述,将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调整为两档演示,并调低演示利率水平,一方面,与市场利率长期走低趋势相符;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行业关注自身利差损风险的同时,合理引导保险消费者的预期。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各大银行在售的新型保险产品仍然采用三档利率进行演示。不过,中荷人寿中荷金倍加两全保险(分红型)、交银人寿鑫享年年终身寿险(万能型)等几款7月1日起售的产品,已采用两档利率演示。
  记者看到,上述产品均以醒目字体注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既不代表公司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同时,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利益演示水平。
产品说明书扩容
  为提升保险产品透明度,《规则》还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了扩容。
  《规则》明确要求,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均应制定产品说明书,并应当按照保险产品的设计类型,对产品宣传材料、保障水平、利益演示等内容进行详细披露,充分揭示产品的长期属性和各类风险特征,并明示交费方式、退保损失等产品关键内容。
  “以红利为例,保险公司不仅需要披露实现率,还需要在分红型保险产品说明书中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分配方式、实现方式、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等,并进行必要解释。”刘文强说。
  为更好地强化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则》还从源头入手,压实了保险公司总公司的主体责任。《规则》明确,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与修改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在刘文强看来,《规则》增强了产品收益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深化了产品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帮助消费者更为理性地选择保险产品。《规则》短期内会对理财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带来一定的负面冲击,但从中长期来看,演示利率上限与市场利率长期走低的趋势保持一致,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保险公司利差损风险。同时,产品销售和信息披露的规范和完善,也有利于带动保险消费的增长。
  喻丹建议,要实现寿险产品透明化,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办法》和《规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误导等各种不规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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