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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景区摆渡车,载客?“宰客”?
作者:张淳艺

  景区摆渡车异化为“宰客”工具,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有违景区的公益属性。摆渡车“宰客”属于饮鸩止渴、得不偿失,只会引起广大游客反感和抵触,进而选择用脚投票。有关部门应在依法监管和叫停“宰客”行为的同时,积极引导景区纠正发展理念,转变经营思路,摒弃强制消费行为。
■张淳艺
  如今,国内不少景区将游客集散中心与大门拉开一定距离,要进入景区,乘坐摆渡车几乎成为必选项,引发不少游客吐槽。“长白山以前自驾还能直接买门票,现在必须门票车票一起买,去天池主峰还要再花80元车票钱。”“月牙泉鸣沙山景区开始搞事情,正门隔很远把路封了,让游客去景区东门停车场,到了之后发现要额外买景区摆渡车票。”“30分钟车程收费300元,牛背山应该改名‘牛贵山’。”(据7月19日中国新闻网报道)
  景区提供摆渡车服务,本意是为了方便游客省时省力进入景区,如今一些景区摆渡车却变了味,异化为“宰客”工具。一方面,景区停车场和大门、大门和核心景区之间距离越拉越远,动辄几公里甚至十几公里,年轻人走着都累,更别提老人和孩子,不少游客只能被迫“自愿”乘坐摆渡车;另一方面,景区摆渡车收费普遍不菲,往往还和门票一起捆绑销售,直接加重游客经济负担。以四川牛背山为例,游客接待中心到检票口15公里,这段30分钟车程收费300元,以至于游客吐槽牛背山应该改名“牛贵山”。
  游客购买景区门票,景区就应为其提供参观游览服务。至于选择哪种方式游玩,是乘坐摆渡车还是徒步,游客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景区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旅游法》也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无论是将摆渡车票和门票捆绑销售,还是故意拉长距离“挟摆渡车以令游客”,景区的做法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同时,景区摆渡车异化为“宰客”工具,也有违景区的公益属性。《旅游法》第四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诸如牛背山摆渡车“30分钟车程收费300元”,明显超出市面上正常的交通运输价格,有坐地起价、趁火打劫之嫌。
  近年来,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格控制景区门票过快上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景区将摆渡车当作新的利润增长点,希望通过提高摆渡车的价格和上座率,实现“堤内损失堤外补”。事实上,这是错误的短视思维。摆渡车“宰客”属于饮鸩止渴、得不偿失,只会引起广大游客的反感和抵触,进而选择用脚投票,让景区失去游客市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降低门票和交通工具价格吸引游客,丰富景区产品和服务,进一步释放游客二次消费的潜能。
  令人欣慰的是,已经有景区尝试提供低价或免费公共交通。鸣沙山月牙泉景区,自7月14日起往返车票由20元/人次降至5元/人次;青海茶卡盐湖景区,7月12日起一律取消茶卡游客集散中心旅游环保观光车30元乘车费用。有关部门应对景区摆渡车乱象加以重视,在依法监管和叫停“宰客”行为的同时,积极引导景区纠正发展理念,转变经营思路,摒弃强制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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