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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第五批典型案例
涉及虚假商业宣传、违法广告等问题
作者: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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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真萌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黄浦第一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本报上海讯(记者刘浩)7月2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涉及商业混淆以及虚假商业宣传、违法广告等。
  据介绍,今年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共查处民生领域相关违法案件4246件,50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海福治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商业混淆以及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3年3月16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挂有“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上海中医膏方研究院”字样的铭牌,在经营场所桌面上摆放有“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上海中医膏方研究院授予:上海福治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加盟合作养生保健机构”字样的铜牌。经调查核实,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没有名为“上海中医膏方研究院”的下属机构,也从未授予当事人“加盟合作养生保健机构”的资质,与当事人从未有过任何形式的合作。当事人为促进营养健康咨询业务及生活美容业务开展,擅自以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上海中医膏方研究院加盟合作方的名义对外经营,足以引人误认为当事人与上述机构存在特定联系。
  另查明,为促进产品销量,当事人自行杜撰“中国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专家会议特别推荐产品”字样印制在其销售的产品“爽力”草本纳米-抑菌保健仪机器外壳上,并在“草本家”微净化器包装盒上印有“抗流感,远离新冠”“抑菌消毒”“除异味、除甲醛”等字样。经查实,该净化器并不具备“抗流感,远离新冠,抑菌消毒,除甲醛”等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8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商业混淆以及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泰康拜博翔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上海泰康拜博翔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某APP发布种植牙广告,广告页面中有“补贴比例高至44%、指定公益种植牙、领泰康拜博爱心基金援助、种植牙报销援助单颗最高报销8500元、限时补贴”等内容,上述所谓补贴比例、爱心基金援助等内容均不真实,属于虚假广告。涉案广告系当事人委托A公司(另查处理)制作并在某APP上推广发布,上述广告制作、发布费用为1万元。案发后,当事人删除了上述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4月21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一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与A公司(另案调查)签订了《犀牛云软件及个性化服务购买合同》,由A公司通过问答平台上注册的大量自营账号,发布与当事人经营的产品相关的问题,并使用其他自营账号对上述“问题”进行有利于当事人产品正面宣传的回答,以此冒充真实用户来发布对当事人产品虚假的主观体验、主观判断等内容,帮助当事人提升产品口碑。经统计,A公司为当事人共计撰写了160条问答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3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真萌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黄浦第一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1月2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在网络平台“JENIUX运动矫形研究中心”商铺发布多项课程,并在课程介绍中宣传“改善肩颈腰背不适等都市顽疾,让脊柱全面归位”“腰椎间盘突出,不想做手术,难道别无他法?”等内容。其中“脊柱侧弯”“腰椎间盘突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疾病分类与代码》(GB/T14396—2016)中的疾病分类名称,“开刀”“手术治疗”“脊柱全面归位”等内容涉及医疗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3月17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在广告中违法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对出现故障的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即投入使用案
  前期,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信息对涉案自动扶梯进行检查,并调取现场监控。经查,该台涉案自动扶梯使用单位为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的监控室记录,该台涉案自动扶梯于2023年1月28日17:10:49—17:13:21发生突然急停。当事人未对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的自动扶梯进行全面检查和消除隐患,又于2023年1月28日17:15:49—17:16:56将该电梯重新启动投入使用。当事人的监控室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记录表及探头查看情况记录表中也无相关的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制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该台自动扶梯,并进行全面检查,隐患及异常情况未消除前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在收到相关文书后,才停止使用该台特种设备,并由维保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4月26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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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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