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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牟利
重庆市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港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港普科技)员工周某、宋某莉、张某林、阮某玉4人利用移动营业厅业务员的便利身份和条件,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将消费者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销售给他人。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上述4人的行为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分别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7月25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对4起案件进行庭前调解,4名被告均认识到自身过错,与重庆市消委会达成调解协议: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公开道歉信;分别支付赔偿金7300元、5700元、5200元、2600元,用于开展消费公益宣传活动。
  记者了解到,涉案周某等4人均为重庆港普科技的前台业务员,主要负责移动营业厅办理新增移动业务电话卡、电话卡过户、销户、资费变更等业务。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间,4人利用工作之便,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将前来办理手机业务的消费者的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发送给拼多多等网络平台的代理人员,用于注册平台会员。周某、宋某莉、张某林、阮某玉4人分别非法获利7300元、5700元、5200元、2600元。
  2021年7月,4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抓获。今年3月23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周某、宋某莉、张某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阮某玉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对其不起诉。
  在民事责任方面,重庆市消委会认为,上述4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将消费者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销售给他人,其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构成了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4月21日,重庆市消委会作为原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就4名被告的违法行为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4名被告均认识到了自身过错,7月25日,在法院主持下与重庆市消委会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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