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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启动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试点
作者:朱海

  本报南昌讯(记者朱海)记者近日从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巩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成果,推动农村流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该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
  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规范化建设试点主体涵盖江西省农村地区所有具有合法有效经营资质的食品经营店。凡是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诚信守法经营,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均可申报参与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应当符合“四有四不”的基本要求,即:
  有制度。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开展培训和考核,建立并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年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做好排查记录,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有公示。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包保干部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属地市场监管人员相关信息,以及公开承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消费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有溯源。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可由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
  有管控。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卫生,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及设施设备,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销售的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等。
  不超范围经营、擅自改变许可(备案)条件。
  不采购无生产者或销售者资质证明文件、无合格证明或来源不明等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不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不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上述负责人表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将以落实主体责任为关键,以依法治理为保障,力争在江西省农村地区(含乡镇、行政村等)建成一批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样板,通过培树典型、示范引领,引导全省农村食品经营店守法规范经营,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提升农村消费者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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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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