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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出台
作者:孙蔚

  本报讯(记者孙蔚)为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教育部近日颁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双减”改革实施两年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偶有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办法》重在使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办法》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行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退费难”“卷款跑路”等商家无良行为常常让消费者很受伤,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校外培训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违规收取大额预收费导致“卷款跑路”风险。根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收取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限额标准,非学科类培训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此次《办法》也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未经审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存在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危害风险、“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等各种隐患,既容易损害家长权益和学生身心健康,又可能使全社会陷入“教育内卷”的泥潭。为此《办法》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此外,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办法》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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